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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20XX年征求意见稿)XX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实行采购人负责、引入第三方、法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模式。第二章政府采购需求论证第四条采购需求论证由采购人负责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委托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条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第六条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采购需求论证:(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本条前款所列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确定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四)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省级小于300万元、市级小于100万元、县级小于5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需求论证。第九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省级300万元以上、小于1000万元市级100万元以上、小于500万元县级50万元以上、小于3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当组织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第十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省级1000万元以上、市级500万元以上、县级3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在开展相关调研的基础上组织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论证事项、专家组论证意见、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等。第十一条采购需求论证过程中拟邀请论证的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可以在XX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择也可以在库外选择但应当具备与评审专家相当的专业水平。第十二条采购需求论证过程中不得邀请一个供应商或者邀请不具有实质竞争性的供应商进行协商严禁采购需求倾向特定的供应商。第十三条采购人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需求论证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采购需求论证资料留存归档。第三章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第一节验收主体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要进行履约验收。第十六条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但委托验收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验收服务费及验收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不得由供应商支付。第十七条中标、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但不属于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检测范围的除外。第十八条中标、成交金额大(省级1000万元以上市县级金额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采购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有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