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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出口退税制度的综述摘要。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的长期政策是实施“走出去”战略。因此出口退税制度必须为这一战略决策服务。主要任务是调整退税模式。规范不合理退税努力解决好财力的保障等问题。关键词:“走出去”战略出口退税退税模式出口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增加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而采取的一项政策。是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的部分或全部(甚至是超额)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以及我国加入wto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的长期政策就是实施“走出去”战略。这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各产业的实际国际竞争能力后的正确抉择出口退税制度也必须为这一战略决策服务。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回顾及简要评价从1985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制度1988年我国确定了出口退税制的原则即“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1994年我国实行税制改革在此次税制改革中规定了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的政策继续坚持“征多少、退多少、末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出口退税政策对于规范涉外税收制度、支援贸易体制改革、扶持出口企业迅速成长扩大出口创汇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外贸的增长与出口退税的增长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特别是1998年我国为了抵制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周边国家汇率相继贬值所带来的出口负面影响连续三次提高了出口退税率使综合退税率达到15.51%接近征税水平在国际经济普遍下滑的情况下仍然增长了0.5%左右。这与出口退税的积极效应的关系密切。另外出口退税制度对于优化产业结构也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二、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其相应的对策1.出口退税率整体偏低部分行业的退税不反映其实际国际竞争力从1999年7月1日开始我国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有四种分别是17%15%13%和5%(具体规定略)。而我国增值税的法定税率是17%13%7%(农业生产环节免税的农产品等商品的收购单位有10%的扣除率只需向税务机关缴纳7%的税款)。如果不考虑财政来自出口退税企业的增值税实际收入低于应征收入这一因素则出口退税率和增值税法定税率基本上是吻合的即采用的退税模式是“征多少退多少”的模式这种退税模式算是一般性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对部分行业的退税并不反映其实际国际竞争力没有用足wto规则中允许的出口退税的条款出口退税率整体还是偏低。笔者认为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应该高于7%以促进中国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应立足于目前各个产业对外开放程度和国际竞争力差别的现实在保护产业和鼓励出口的政策方面要进行有差别、有层次的政策选择。具体而言:首先对一些因资源条件等“先天因素”限制而需要长期保护的薄弱产业如农业(指初级农产品的出口)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保护和鼓励出口;其次对一些发展层次较低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机械、电子、汽车行业、医药行业以及一些对外开放程度低、国有经济比重高但属于有利于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和外贸出口结构具有高附加值、高创汇率、高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力和潜力的产业如石油行业、钢铁行业等加入wto后将有较大冲击所以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保护和鼓励出口;再次对于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尽管附加值和技术含量相对低下但在国际市场上已形成一定出口竞争力创汇率较高加入wto后将有利于其出口的产业如纺织、服装、食品加工和普通日用消费品工业、玩具制造业等原则上可以采用一般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在退税模式上可以选择“征多少退多少”的模式;最后对于一些稀缺的天然资源或其有战略意义的资源的出口不应鼓励应采用“多征少退或禁止出口的措施。如天然牛黄、麝香、石油原油资源等。基于我国所处的阶段性实物相对过剩而不是资本过剩的现状所以“走出去”首先表现为加工贸易向境外的扩张而非资本的境外扩张。2.实际税负不公的根源是出口退税政府缺乏统一性目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缺乏统一性即相同的出口商品由于企业的性质、类型、成立的时间以及贸易方式不同出口退税的政策存在差异造成实际税负不公的现象。主要表现在:第一出口退税政策的“内外资”企业不统一及“新老三资”企业不统一;第二生产企业无论执行“免、抵、退”还是“先征后退”办法其出口货物按增值税退税率与征收率之差计算并转入出口成本的进项税是以出口货物离岸价为计税依据的而外贸企业收购并出口的货物转入出口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是以购进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的显然生产企业出口环节实际税负重于外贸企业。这显然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也有悖于wto要求的非歧视性原则。我们现在可以考虑借鉴国际上多数国家的成功经验及习惯做法:对所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及委托外贸代理出口一律实行“免、抵、退”法取消出口额占季度全部销售额50%的规定凡是一个月内有末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