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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人事厅XX省财政厅|XX省人事厅XX省人事厅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7〕276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财政税务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XX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重新修订了《XX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订完善。XX省人事厅XX省财政厅二○○七年十一月五日XX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并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价。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思想道德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第五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4年以上;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四、财经类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7年以上。先经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经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者其实际从事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年限均可视同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年限合并计算。先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会计师资格年限可合并计算。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对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会计工作业绩突出并具备下列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一)在会计师任职期间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被省财政厅授予先进财务会计、优秀会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者或申报者所主持的财会机构被省政府、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授予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的;(二)从事会计工作20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10年以上。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任职年限)。具体指: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7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的会计工作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原则上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第七条其他条件(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外语免试条件者外年龄在40周岁(不含40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需取得有效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二)计算机技能要求。凡年龄在50周岁(不含50周岁)以下的人员除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外须取得有效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三)申报人员必须提供近3个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凡属于从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的岗位的申报者还必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八条专业技术水平申报者应具有较系统的经济、财务会计理论水平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撰写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调查研究报告或出版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或出版合著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等水平。并具备下列具体条件1项以上:(一)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杂志发表财会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杂志发表财会专业论文1篇、地市级专业报刊杂志发表财会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论文在1500字以上其中需有2篇是独著或第一作者。(二)出版财会或相关专业著作、译作本人撰写或翻译汉字在5万字以上。(三)合编、出版中专以上财会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翻译章节的著作、译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写(译)作分工的证明。第九条工作能力(业务经历)申报者应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或会计教育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核算、财务管理、审计、会计实务教学与研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