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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环境信访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及时依法妥善地处理环境信访问题依据《XX省信访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访办法》和《环境信访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环保局受理的环境信访件以及区(县)环保局接受市环保局交办的环境信访件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信访人)通过书信、电话、来访或者新闻媒体曝光等形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的活动。第四条市环保局办公室信访办(以下简称信访办)是行使局办公室所履行的环境信访工作职能的部门归口受理局环境信访工作;市环保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和区(县)环保局是环境信访件的办理部门(单位)。第五条环境信访工作遵循的原则(一)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办理就地解决问题;(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理;(三)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及时处理问题;(四)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第二章受理第六条受理范围(一)信访人通过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环境污染扰民及纠纷的问题;(二)信访人检举、揭发、控告一切单位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三)信访人提出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合理化建议。第七条信访办对来信、来访、新闻媒体曝光和专线电话反映的环境问题进行分类、分别编号;对来信、接访、接话时间信访人姓名、住址被信访人姓名、地址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何要求等内容进行登记并在登记备注栏中随时记录办理过程及进展情况。第八条信访件的分类(一)重要信访案件:1、上级机关(国家环保总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交办的信访件;2、新闻媒体曝光和转来反映环境问题的信访件;3、联名反映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信访件;4、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信访件;5、局领导批示办理的信访案件;6、反映环境污染问题的典型案件;7、跨区域的污染纠纷案件;8、其它需请示办理的重要信访件。(二)一般信访案件:1、重大信访件之外的其它信访件;2、专线电话反映的一般环境污染问题。第三章办理程序及时限第九条重要信访件的办理(一)信访办将重要信访件报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时提出办理建议办公室提出交办意见必要时报局领导批示;(二)信访办按办公室和局领导批示意见填写《XX省环境信访交办单》提出办理时限和具体要求加盖信访办公章后交相关处(室)办理;(三)承办处(室)在处理环境信访案件过程中应按照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办理;(四)承办处(室)办结信访件后将办理结果填写在《环境信访回复单》中并由办理人和本单位负责人签名交回信访办;信访办应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信访人。第十条一般信访件的办理(一)对需要交由区(县)环保局办理的信访件由信访办转区(县)环保局调查处理;(二)对应由市环保局办理的信访件由信访办交局监理处办理;(三)对于信访人提出的有关防治污染的发明、建议转交科技处办理;(四)信访件办结后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信访人并将结果抄送信访办。第十一条对市、区(县)环保局具体行政行为投诉的信访件转交法制处办理。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办理的的信访件应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主管领导批准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0日。对上级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在收到交办之日起90日(有特殊时限要求的除外)内办结并将结果报告上级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上级说明情况。第十三条对于涉及两个以上局机关处(室)或两个以上区(县)环保局办理的信访件由局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中一个处(室)或区(县)环保局为主其它处(室)或区(县)环保局配合办理。第十四条对不属于市环保局办理范围的信访件由信访办转有关单位办理并及时转告信访人。第四章督办第十五条对本规则中确定的重要信访件由信访办按照《XX省环保局重要行政事务督查办法》进行督办。对本规则中确定的一般信访件由信访办以电话或催办函的形式进行督办。第十六条对于信访件办理及时、妥善的应给予表扬;对于经督办仍不能上报处理结果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以及对由于工作不认真造成反复的信访件应给予批评;对因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结案与归案第十七条对于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承办单位已有正式处理意见信访人在国家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