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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安全生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及时统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并指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办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事项。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分别申请领取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使用并对因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年度各项费用预算时应当优先安排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包括安全费用下同)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正常的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项目经费应当设立专科目计入生产成本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生产的企业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提取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生产措施工程建设项目;(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维护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三)安全生产管理;(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五)劳动保护设施、用品及职业危害防治费用;(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奖励费用;(七)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八)保障安全生产的其他费用。第十三条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的不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完善并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编制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措施、教育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三)定期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会议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