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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XX省财政厅XX省总工会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鲁劳社[2002]43号───────────────────────────────────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XX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际现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劳动争议的受理(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业务收入提成发生争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该提成作为劳动者劳动报酬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应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查。劳动关系明确的应依法立案受理;劳动关系不明确的但双方签订了协议协议内容涉及劳动权力义务应依法受理并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协议作出处理否则不属于劳动争议不予受理。(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1、聘用人员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之间因报酬待遇发生的争议;2、通过政府行政指令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等人员用人单位拒绝接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工(公)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建议当事人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工(公)伤认定。当事人坚持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在收到申诉书后的7日内先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工(公)伤认定仲裁程序予以中止。对于认定工(公)伤的应依法立案审理;对于未认定工(公)伤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六)劳动者被认定工(公)伤后因要求工(公)伤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建议当事人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等级鉴定。当事人坚持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收到申诉书后的7日内先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工(公)伤等级鉴定仲裁程序予以终止。工(公)伤等级鉴定结论作出后应依法立案审理。(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前被诉人提起反诉的如反诉请求与原申诉请求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且与原争议的解决密切相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与原申诉一并审理审理期限从反诉受理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过程中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不影响反诉的审理。二、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八)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引起的劳动争议如上述行为具有连续性或不间断性应视为连续侵权行为劳动者可随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一并处理。侵权行为已终了的劳动者应当在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工伤补偿或其他争议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申诉时效应从和解协议签字之日起计算超过60日的视为超过仲裁申诉时效。三、劳动争议仲裁主体(十)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能够独立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企业分支机构可以视为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列其为劳动争议主体。但劳动者在企业分支机构中工作与企业法人订立劳动合同的应以企业法人作为劳动争议主体。(十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内部职能部门或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其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或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发生争议应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当事人。(十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劳动者因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成立清算组织的应将企业或清算组织列为被诉人;没有清算组织的应列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为被诉人。(十三)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视同歇业。职工因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企业没有被注销可以列企业法人为被诉人;如果该企业实际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且未组织清算可以列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诉人;如果企业因歇业被注销可以列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为被诉人。(十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期间与发包方或承包方发生劳动争议应以劳动者是否与发包方或承包方存在劳动关系为依据确定用人单位主体。如果劳动者与发包方存在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