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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标准工时制1、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综合工时制2、综合工时制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综合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3、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注: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区别在于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同前者是以周为周期后则周期则更长不定时工时制3、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