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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第三条各级、各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严密的工作制度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四条各级、各部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隐患、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移送同级有关部门处理;应由上级部门或者下级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上级部门或者批转下级部门。移送、移交、批转的举报材料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第五条举报人原则上应向行业管理部门举报不能确定行业管理部门时可向当地人民政府举报也可向上一级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举报。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第六条各级、各部门对于群众举报案件核查属实的要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对情况重大、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要急事急办上级部门可直接查办或指令立案查处部门限期办结。涉及多个部门的举报案件主办部门可要求有关部门联合办案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立案查处部门办结的群众举报案件对署名举报人应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予以反馈。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立案查处部门要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部门备案。第七条各级、各部门对查证属实的群众举报案件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追究案件当事人的责任重大案件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各级、各部门在办理群众举报案件的过程中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照片等。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刁难、压制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案件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有关证人和协助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案处理。第十条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对于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一条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案件经查基本属实的立案查处部门负责在案件结案后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奖励额度由立案查处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举报人奖励资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按照查处被举报的重大隐患和事故的行政部门的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对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罚款上缴同级财政。第十二条各级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和鼓励群众举报对经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