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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介绍一、消防应急灯具分类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是指光源在主电源或应急电源工作时均处于点亮状态的消防应急灯具非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在主电源工作时不点亮仅在应急电源工作时处于点亮状态。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安装在灯具内部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电池、光源和相关电路为一体;另一种是电池和相关电路为一体光源为分体。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电源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提供自身无独立的电池不能独立工作。二、系统的分类与组成三、系统的工作原理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正常工作状态时市电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为灯具供电用于正常工作和蓄电池充电。应急照明控制器通过实时监测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实现灯具的集中监测和管理。发生火灾时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消防联动信号后下发控制命令至消防应急灯具控制应急照明配电箱和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提供照明和疏散。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正常工作状态时市电接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用于正常工作和电池充电通过各防火分区设置的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将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提供给消防应急灯具。发生火灾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供电电源由市电切换至电池集中电源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通过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也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提供照明和疏散。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正常工作状态时市电接入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用于正常工作和电池充电通过各防火分区设置的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将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提供给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通过实时监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和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实现系统的集中监测和管理。发生火灾时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消防联动信号后下发控制命令至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和消防应急灯具控制系统转入应急状态提供照明和疏散。四、系统的性能要求3、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不能小于50cd/㎡最大不大于300cd/㎡(坎德拉)。4、照明灯具的光通量应急状态下的光通量不能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流明)。5、系统自检系统主电持续工作48h后每隔(30±2)d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30~180s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系统主电持续工作每隔一年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终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少于30min。6、应急转换控制在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强制使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切换和应急投入的手自动控制装置。在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切换和应急投入要接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五、设计要求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3、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4、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指示标志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蓄光疏散指示标志: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4、歌舞娱乐放映游戏场所;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