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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建质[2003]17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首规委、市政管委、市农委、房屋土地管理局: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工作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在各个环节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我部决定在2003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抗震设防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和对象(一)"十五"以来建设的人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二)2002年7月1日后竣工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三)在建砖混和钢筋混凝土房屋工程;(四)村镇建筑中的公共建筑。二、检查内容和重点(一)内容1.受检工程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抗震设防监管的情况;2.受检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中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3.受检工程涉及到的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二)检查的重点是与抗震设防有关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防质量。三、检查依据1.《抗震设防检查要点》;2.《要点》所涉及到的相关有关法律法规;3.2002年建设部发布的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四、检查的时间安排检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署有关单位开展自查并对有关工程进行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查工作要求在2003年10月30日以前完成检查情况的总结于2003年11月15日前报送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司。第二阶段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的基础上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抽查的具体时间和地区另行通知。五、检查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有相关部门参加的检查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检查方案。要做好抗震设防质量检查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使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高抗震设防的责任感使全社会增强抗震设防意识但要防止因宣传不当引发不良后果。(二)积极依靠专家与专家组织。各地在开展检查工作时要充分发挥专家和专家组织的作用由熟悉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和抗震标准规范的专家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保证检查质量。(三)各地在检查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不认真落实责任制度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要根据《建筑法》、《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四)各地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总结内容为:检查工作的总体情况;受检工程涉及到的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抗震设防质量进行监管的情况、对检查结果的处理情况以及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的整改措施;今后的工作建议。附件:2003年全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2003年8月25日印发附件:2003年全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要点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检查要点。第二条本检查要点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检查。第三条按本检查要点进行检查、抽查时应当以《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作为主要判定依据并结合现行规范、规程中的相关条文进行检查。第四条承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遵守"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程序建筑工程未经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不得开始施工。第五条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一)抗震设防标准;(二)场地勘察和地基基础的抗震质量;(三)建筑方案和结构布置的抗震要求;(四)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五)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和配筋构造;(六)砌体结构的高度、层数和整体性连接构造;(七)钢结构的整体、局部稳定性和连接的整体性;(八)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拉结构造;(九)超规范规程适用范围的设计是否经过专项审查;(十)抗震建筑对材料和施工的特别要求。第六条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标准不得降低检查重点如下:(一)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国家颁发的文件和图件执行;(二)抗震设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