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8
2/8
3/8
4/8
5/8
6/8
7/8
8/8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论我国涉外食品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张严方张严方(1972—)法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经济法硕士生导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研究方向:民商法、金融法已发表论著四十余篇。曾挂职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任主任助理。黄艳黄艳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7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摘要]随着国际间贸易往来的频密对于我国涉外消费者的保护也被人们所重视。本文通过对食品这种特殊的产品在实体法上的立法不足分析认为首先应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冲突法规则使最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准据法得以适用以解决当前我国消费者在涉外消费纠纷中急需保护的燃眉之急。当前我国关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相关冲突规则不完善导致了消费者在受到涉外产品侵权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应结合国际上的先进立法予以改进引入新的连接点形成新的法律适用原则大大提高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使得法律选择更加科学做到既具有保证个案公正的灵活性又富于实际的操作性保证公平与效率最大程度上的结合。[关键词]消费者保护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许多消费者转而投向“国际品牌”的怀抱。不过这些“国际品牌”的产品就真的更加安全吗?早在2005年在浙江省工商局在一次抽查中就发现来自雀巢公司生产的雀巢牌金牌成长3+奶粉碘含量严重超标《三大食品安全隐患》中国消费者报2005年8月24日第C01版。。除此之外当年“苏丹红”事件也让人们记忆犹新因为涉及的企业包括肯德基以及亨氏美味源产品的原料供货商等著名企业在内。通过这些案件人们不难发现在现实中作为弱势一方的中国消费者在发生纠纷发生后很难同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相抗衡:想通过平等地协商谈判已属不易2005年“苏丹红事件”发生之后重庆肯德基公司明确表示不会与消费者就赔偿问题进行任何协商除非法院判决其败诉。“全国首例开庭审理的肯德基涉‘红’案庭审直击”载于《西部法制报》2005年6月23日第003版。即便试图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维权之路却更艰辛漫长最后还很有可能出现“赢了官司却赔钱”的局面。而如果类似事件出现在美国或其他西方发达国家很有可能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消费者会得到巨额的赔偿金。如2000年“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东芝事件挑战中国消法”载于《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5月22日第一版。:东芝公司不愿意对中国的消费者进行赔偿因为根据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只有受到实际损害才能得到赔偿。即使消费者依法起诉东芝公司有欺诈行为最后也不过就是获得双倍赔偿。而依照美国法律即使没有发生实际损害只根据其可能性就可认定损害赔偿因此东芝公司为了避免陷入100亿美金的巨额赔偿的风险才主动与消费者和解并最终支付了10亿美金给美国的消费者。这一现象的出现归根结底是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根据现有的冲突法规则一般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国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不完善保护水平较低导致实践中忽视了涉外消费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的区别忽视了涉外消费侵权案件的特殊性与复杂性王心怡、何志鹏:《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立法完善》载于《求是学刊》2005年第2期。。食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一、与食品相关的产品责任实体法不完善是导致消费者维权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产品责任立法方面中国目前有关涉外产品责任法律法规几乎等于空白如“产品”、“产品缺陷”、“义务主体”的定义不完善召回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缺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比照国内的产品质量法规范处理或按照《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处理(一)“食品”的定义以及范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因此在我国食品既包括加工过的成品又包括其原料还有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又根据第2条的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从而在食品的范围中排除了初级农产品。而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的规定初级农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笔者认为这一定义存在问题没有明确食品和农产品的范围比如用于制作苹果汁的苹果究竟是属于原料还是属于初级农产品?这个问题的答案对如何承担侵权责任至关重要因为两部法律对责任者的责任承担是有所区别的尤其是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方面。纵观其他国家法律许多国家已经到初级农产品纳入了产品的范围统一适用严格的产品责任。如《美国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第19条将产品定义为经过商业性销售以供使用或消费的有形动产。其他项目如不动产和电当它们的销售和使用与有形动产的销售和使用足够类似时也是产品。服务、人类血液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