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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诚信原则的人性检讨民事立法与民法学研究展望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林赐文在民事活动由于自身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恢复填补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害也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害。所谓履行利益的损害是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但由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遭受的损害又称积极利益的损害。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害是指“法律行为外形上虽成立但实际上无效当事人一方因善意无过失信其有效致受之损害”。(1)例如甲有一幢房子2000年12月20日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甲将该房子卖给乙价金5万元12月25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支付费用。12月23日乙就与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将该房子租给丙双方约定2001年1月1日交付使用。2000年12月22日由于甲的过失引起火灾导致该房子被烧毁在这种情况下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由于甲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乙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因不能履行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即履行利益的损失。而乙、丙间的租赁合同由于租赁物自始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丙可请求因信赖租赁合同有效而实际上无效而遭受的损失即信赖利益的损失。一、信赖利益赔偿请求权的依据对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性质如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有主张缔约过失说有主张善意说有主张原因说。1、缔约过失说系德国法学权威耶林所倡他认为契约订立之际当事人间即成立与契约类似之信任关系当事人即负有交易上注意之义务诸如通知、保护、说明等义务此等义务不但于契约成立或契约履行时有之即于契约之缔结时应有之“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的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是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也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牲牺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生的损害”。(2)2、善意说法学家雷基斯尔认为信赖利益赔偿旨在基于公理以保护善意无过失之信赖人故赔偿义务之责任根据不应由赔偿义务人本身求之实应由相对信赖人求之即以信赖人之善意无过失为己足而不必赔偿义务人有无故意或过失。3、原因说原因说者认为凡以自己之行为使对方当事人信其法律行为有效存在如竟因某种原因而无效或不存续者则不论其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对于信赖人概应负赔偿之责。上述各种学说由于立场及分析方法不同各执一词既有合理的一面也存在不合理的一面善意说侧重于以保护信赖人为基础但忽略了赔偿义务人之意思仅以信赖人之善意为赔偿要件而不论赔偿义务人之主观状态。原因说将损害赔偿责任原因引至客观结果主义以损害之外部事实作为责任判断之基础而不论当事人之有无过失概必须负责赔偿则势必造成当事人畏缩不前阻碍交易之发展。而缔约过失说过分强调相对人过失的心理状态而无法解释相对人在特殊场合应承担的无过失责任(如高度危险作业之情形)。上述各种学说均不能很好地阐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的基础那到底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的基础是什么呢?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实质理由即诚信原则二是形式理由即法律的直接规定。为维持交易之安全势必有一种力量对从事交易之人的约束这种力量即存在于人之“诚”与“信”上“诚信原则乃以社会伦理观念为基础将道德法律化而产生之原理而为法律最高之指导原则也”。(3)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即植根于诚信原则用以调和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偏差盖意思表示有瑕疵时保护表意人的同时顾及善意的信赖人善意信赖人仅得从善意人之表示行为以揣知其意思则因善意无过失信赖相对人之表示而受损害者法律自不能不将该损害排除欲排除此损害则必先预定损害危险负担之归属凡对损害危险具有支配力者即应负损害赔偿之责信赖人之损害完全系决定于表意人如表意人意思表示无瑕疵信赖人即无损害如表意人意思表示有瑕疵信赖人即受有损害故基于诚信原则凡对损害之发生具有绝对支配者即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法律行为之无效往往对信赖法律行为有效之一方发生损害法律为排除此种损害遂使对损害发生具有支配者负一定赔偿之责而赋予善意信赖人以请求权。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的形式理由在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各国立法者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考查历史及他国的经验将信赖利益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范围及赔偿义务人主观状态以法律形式予以具体化、法律化。二、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一)财产之损害。即通常交易上得以金钱估计价格之损害亦称之为有形之损害。财产之损害赔偿范围应以原因事实与结果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为限即某一事实在一般情形下据一般人观察亦能发生同一之结果者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