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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诚信原那么的人性检讨民事立法与民法学研究展望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林赐文在民事活动由于自身的成心或过失导致别益受损害应承当损害赔偿责任以恢复填补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害也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害。所谓履行利益的损害是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但由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遭受的损害又称积极利益的损害。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害是指“法律行为外形上虽成立但实际上无效当事人一方因好心无过失信其有效致受之损害〞。(1)例如甲有一幢房子2000年12月20日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甲将该房子卖给乙价金5万元12月25日过户登记手续并支付费用。12月23日乙就与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将该房子租给丙双方约定2001年1月1日交付使用。2000年12月22日由于甲的过失引起火灾导致该房子被烧毁在这种情况下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由于甲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乙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甲承当违约责任赔偿乙因不能履行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即履行利益的损失。而乙、丙间的租赁合同由于租赁物自始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丙可恳求因信赖租赁合同有效而实际上无效而遭受的损失即信赖利益的损失。一、信赖利益赔偿恳求权的根据对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恳求权法律性质如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有主张缔约过失说有主张好心说有主张原因说。1、缔约过失说系德国法学权威耶林所倡他认为契约订立之际当事人间即成立与契约类似之信任关系当事人即负有交易上注意之义务诸如、保护、说明等义务此等义务不但于契约成立或契约履行时有之即于契约之缔结时应有之“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的范畴其因此而承当的首要义务是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也应包括在内。否那么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忽略或不注意的牲牺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假设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那么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此信赖而生的损害〞。(2)2、好心说法学家雷基斯尔认为信赖利益赔偿旨在公理以保护好心无过失之信赖人故赔偿义务之责任根据不应由赔偿义务人本身求之实应由相对信赖人求之即以信赖人之好心无过失为己足而不必赔偿义务人有无成心或过失。3、原因说原因说者认为凡以自己之行为使对方当事人信其法律行为有效存在如竟因某种原因此无效或不存续者那么不主观上有无过失对于信赖人概应负赔偿之责。上述各种学说由于立场及分析不同各执一词既有合理的一面也存在不合理的一面好心说侧重于以保护信赖人为根底但忽略了赔偿义务人之意思仅以信赖人之好心为赔偿要件而不赔偿义务人之主观状态。原因说将损害赔偿责任原因引至客观结果以损害之外部作为责任判断之根底而不当事人之有无过失概必须负责赔偿那么势必造成当事人畏缩不前阻碍交易之开展。而缔约过失说过分强调相对人过失的心理状态而无法解释相对人在特殊场合应承当的无过失责任(如高度危险作业之情形)。上述各种学说均不能很好地说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恳求权存在的根底那到底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恳求权存在的根底是呢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本质理由即诚信原那么二是形式理由即法律的直接规定。为维持交易之平安势必有一种力量对从事交易之人的约束这种力量即存在于人之“诚〞与“信〞上“诚信原那么乃以社会伦理观念为根底将道德法律化而产生之原理而为法律之指导原那么也〞。(3)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恳求权即植根于诚信原那么用以调和意思与表示之偏向盖意思表示有瑕疵时保护表意人的同时顾及好心的信赖人好心信赖人仅得从好心人之表示行为以揣知其意思那么因好心无过失信赖相对人之表示而受损害者法律自不能不将该损害排除欲排除此损害那么必先预定损害危险负担之归属凡对损害危险具有支配力者即应负损害赔偿之责信赖人之损害完全系于表意人如表意人意思表示无瑕疵信赖人即无损害如表意人意思表示有瑕疵信赖人即受有损害故诚信原那么凡对损害之发生具有绝对支配者即应承当损害赔偿之责。法律行为之无效往往对信赖法律行为有效之一方发生损害法律为排除此种损害遂使对损害发生具有支配者负一定赔偿之责而赋予好心信赖人以恳求权。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恳求权存在的形式理由在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各法者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考察历史及他国的经历将信赖利益赔偿恳求权的构成、范围及赔偿义务人主观状态以法律形式予以详细化、法律化。二、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一)财产之损害。即通常交易上得以金钱估计价格之损害亦称之为有形之损害。财产之损害赔偿范围应以原因与结果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为限即某一在一般情形下据一般人观察亦能发生同一之结果者始能义务人赔偿。一般认为财产之损害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