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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年第期(总第期)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建立*李艳芳摘要中国作为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大国和全球重要的经济体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法律作为与技术、经济、行政并行的手段在各国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发挥重要的作用。我国虽然有众多的法律有助于控制、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也有许多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自然生态系统适应气候变化但是现有法律仍然不能满足我国所承担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义务因而中国需要通过制定新的法律、修改现有法律建立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关键词气候变化减缓适应法律体系作者李艳芳(—)女陕西榆林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资源法和能源法。气候变化是当今人类面对的最大挑战之一这不仅在于气候变化对于人类的生存环境会带来巨大变化还在于人类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在技术、政治体系、经济增长方式、生活方式以及法律、文化观念等方面进行革新与创新的决心和勇气。自1990年以来各国为应对气候变化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合作通过《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哥本哈根协议》就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和各国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形成了一定共识。按照国际法“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各国有义务和责任按照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规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而各国国内立法作为实施国际环境法的基本手段和措施是各国自觉履行国际义务的表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8月通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决议》提出“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适时修改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研究建立、健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已成为中国的必然选择。*本文系作者所主持的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气候变化应对法立法研究”(10AFX012)、2009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低碳经济若干重大问题研究”的子课题“低碳经济政策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78··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建立·一、国际义务:我国气候变化应对法律体系建立的依据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签署以后国际社会经过多轮谈判于1997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可以看出国际社会气候变化谈判的轨迹是国际环境法律制度“框架公约”+“议定书”模式的典型代表。(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发展中国家之义务承诺《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将公约缔约方分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又进一步区别为附件一所列国家与附件二所列国家。附件一所列国家为工业化国家以及正在朝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以及土耳其共有36个国家。附件二所列国家为2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以及土耳其。公约第4条为发达国家(附件一所列国家、附件二所列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了不同的义务。《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了所有缔约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共同的承诺:包括:第一编制温室气体国家清单。第二制定温室气体减排与适应气候变化的国家计划或者区域计划。第三促进控制温室气体技术的发展、应用和传播(包括转让)。第四促进可持续地管理所有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包括生物质、森林和海洋以及其他陆地、沿海和海洋生态。第五拟订和详细制定关于沿海地区的管理、水资源和农业以及关于受到旱灾和沙漠化及洪水影响的地区特别是非洲的这种地区的保护和恢复等适应气候变化综合性计划。第六在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