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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辞学习2010年第5期(总161期)目的原则视角下法律论证的语用分析模式王佳宇廖美珍(华中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武汉430079)提要法律论证是法理学和法律实践中一个重要概念是法律实施的必然环节。文章将目的原则应用于法律论证的语用分析尝试建立一种法律论证语用分析模式并对该分析模式进行了实证研究和前景展望。关键词目的原则法律论证语用分析法律论证是法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合乎逻辑、事实或理性的方式来证明立法意见、司法决定、法律陈述等有关法律主张的正确性和正当性。”(葛洪义2004)法律论证在达成判决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做出这些裁决是因为人们接受了特定的法律论证而排斥了另一些法律论证。”(熊明辉2004)历来学者们对法律论证的研究视角多集中于语义、语形以及形式逻辑而从语用视角来展开的研究为之甚少。本文利用廖美珍(2005a2005b)提出的“目的原则”来研究法律论证揭示目的分析在法律论证达成判决中的语用背景以期对法律论证的语用篇章分析有所启发。一、目的原则及其对法律论证语篇分析的适切性言语交际是一个有目的的过程。顾曰国较早将目的分析应用于话语研究。他通过对医患即席话语的录音转写和分析从双方追求目的的行为、目的实施所致的话语形式及医患人际关系的处理三个维度来展开医患话语分析提出了“目的—话语—人际关系”三维话语分析模式。钱冠连、胡范铸等也分别强调了目的在话语分析中的重要性。钱冠连(1997)提出“目的—意图原则”;胡范铸(20052009)首倡法律语言的言语行为研究并指出“任何言语行为都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他还力倡言语行为的“合意性”原则:“语言的运用根本上是要实现行为的意图任何语言运用的原则、规则、策略最终都应该是为‘意图实现’服务”。廖美珍(2005a2005b)在大量的语料转写及法庭话语的实证研究基础上结合其他学者的研究将话语中的目的性行为提升为指导话语交际的原则———“目的原则”并运用这一原则对法庭话语进行了言语行为的目的分析。他指出“任何理性的人的理性行为都是有目的的79--或者说任何理性的人的理性行为都带有目的的保证———‘交际目的’”“人在进行社会话语互动的时候互动双方不可避免地要进入一种目的关系”。廖美珍进而指出林林总总的目的关系可归为三种类型:“目的一致”、“目的冲突”和“目的中性”。“目的一致”是指预先设定或即席形成的互动双方目的一致或相同的一类目的关系;“目的冲突”指互动双方目的互不相容一方的目的对另一方有害的一类目的关系;“目的中性”指互动双方的目的互无利害可以共存的一类目的关系。目的关系对话语的合作程度、互动结构、话语成本造成影响。同时目的是有层次、系统和结构的。这些有规则的层次、系统、结构使目的原则能对话语的连贯、话语的修辞手段、话语权势及目的实施结果①进行有效的分析。目的原则以言语行为理论为基石突出了目的在话语交际中的重要性将贯穿礼貌原则、合作原则、关联准则等语用原则中的言语行为目的抽离出来加以关注。它的“目的关系—目的层次—目的实施结果”的分析模式②把对施事行为的分析及言后之效的分析结合起来有别于话语分析“过分关注施事行为”(黄萍2009)的研究传统。这一特性使得目的原则对于法律论证的分析有较大的适切性这是因为:第一、法律论证参与方(原告方、被告方、法官)的相互关系比较明确使得对目的关系的分析变得更为容易;第二法律论证作为一种论辩性质的话语具有严格且明确的论证逻辑从而能做出更好的目的层次分析;第三、法律论证实质是一种语言证成(justification)并达成判决的言语行为过程不论是内部证成(针对案件事实问题进行的论证)还是外部证成(针对法律规范问题进行的论证)都关注论证的话语行为对判决结果的影响这也是目的原则的最后一个环节即目的实施结果所关注的。二、目的原则下法律论证的语用分析模式目的原则对于法律论证的适切性启发我们走出以语义、语形及形式逻辑为出发点的分析传统以语用为起点建立法律论证的语用方法新视角。文中对法律论证的分析模式沿用目的原则“目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