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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问题探讨简介: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问题是当前我国税收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分析研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现状入手提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防范措施。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WT0后越来越多的跨国集团公司到我国开展经营争取我国巨大的潜在市场。外商投资企业一方面给我国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人才和技术填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为了谋求利润的最大化和税负的最小化通过转让定价这种公开的手段谋取各种不正当的收益。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是跨国公司的关联企业-些与国外母公司及关联企业存在着大量的商品交易、技术、劳务、资金等交流外方投资者通过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格以及费用分摊标准等手段以达到其避税目的。这不仅损害了中方投资者的利益使我国税收严重流失而且造成了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制造我国投资环境不良的假象影响国际经济的正常交往。所以认真分析研究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特点、成因及其危害性不断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以有效防范外商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是当前我国税收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拟就此问题作一探讨。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现状我国自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发展很快。通过兴办外商投资企业我国不仅吸收了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设备提高了一些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而且涉外税收收入也逐年上升。但由于我国税法和税收征管中还存在不少漏洞外商逃避税收的现象也相当普遍有的还相当严重主要手法就是通过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进行避税从而造成外商投资企业虚亏实盈。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外资公司大举进入我国以来账面亏损额高达50%~60%特别是2000年以后外资企业的自报亏损额每年都在1200亿元~1500亿元之间。这和我们看到的外资企业蓬勃发展的现实严重不符保守些估计我国每年损失的税额在300亿元以上。另据2003年开展的全国避税大户联查工作统计全国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6亿元比上年同比增长8.9%;调增征税额4.12亿元比上年同比增长1.2%。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或者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以及其它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它们之间的交易往往根据其全球经营战略的需要制定内部转让定价而不按一般的市场交易原则确定价格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前利润转移到我国境外达到在我国不缴或少缴税的目的从而实现关联企业整体的纳税最优化和利润最大化。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具体表现形式集中在商品交易、无形资产转让、劳务交易和资金借贷等方面。在避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规避所得税是最常见的、最复杂的形式。跨国纳税人出于其“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义务”的动机根据各国不同的税率利用转让定价使“收入向低税国转移费用向高税国转移”此为“顺向避税”。但是跨国公司投资的经营活动极为复杂有时跨国投资者出于全球战略经营目标而非税务动机考虑也制定转让定价使“收入向高税国转移费用向低税国转移”虽然此时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总体税负但客观上却造成了低税国的税收流失其避税效应较为隐蔽、间接我们称之为“逆向避税”。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优惠所得税税率、“二免三减”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有关测算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只有11%这一税负水平与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地区)相比并不算高例如英国、新西兰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法国为33.33%美国为35%(最高边际税率)日本为37.5%澳大利亚和比利时为39%德国为45%马来西亚为32%韩国为28%新加坡为27%台湾为25%(最高边际税率)即使世界公认的避税地香港也为16.5%。但是外商投资企业仍向境外转移利润其中必然会有许多情况是从低税区向高税区转移利润属于逆向避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主要特点是逆向避税其原因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外商企图独享应归中外双方共有的利润。按规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要按照股权比重在中方和外方之间分配。但外商从经济利益最大化考虑有时宁可在境外多缴税而独吞税后利润也不愿在我国境内少缴税而与中方分享税后利润如果外商独享利润所增加的收益大于由此而增加的税收负担外商就会把合资、合作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境外高税区去实现从而使我国境内的企业表现为亏损而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只有权分享境内企业的税后利润而无权分享境外母公司的税后利润这样外商虽然在税收上吃了亏但在利润的分配上却占了大便宜(由分享变为独享)显然这对外商是合算的。我国境内合资、合作企业的逆向避税许多都出于这一目的;而且外商在我国从事逆向避税并不意味着其在境外一定多缴税尤其是对于在香港地区来说更是如此。因为香港仅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