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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一、如何认定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十条对婚姻无效规定了四种情形:(一)重婚的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关系。(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指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指婚姻当事人婚前患有性病、严重精神病患者未经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的、不应结婚的其他传染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其他疾病(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不在禁止之列)在结婚登记时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登记并取得结婚证婚后所患病症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指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二、如何认定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一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谓“胁迫”指婚姻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的亲友的自由、身体、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和区别(一)共同点:1、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无效而且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二)区别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2、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①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②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既: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请求人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认定应以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四、对无效和可撤销婚姻中的婚姻关系、财产及子女的处理1、婚姻关系无效婚姻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婚姻因当事人欠缺婚姻的合意均视为婚姻未成立。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凡是婚姻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男女双方自始不发生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财产关系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前属于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居前一方自愿赠给对方的财物可按照赠与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