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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2日典当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与适用目录典当的法律依据第一部分:《典当管理办法》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法律分类及效力一、典当行为《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2、《物权法》确定的物权法定原则对典当业影响最大。3、实践中法院对典当行为的认识最高人民法院虽有30个司法文件涉及典和典当问题但这些文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形式散乱。这些文件产生于不同年份(1954-1996年)没有连续性、整体性体例和效力也不一致查找比较困难。二是理解有误。相当一部分文件将房屋出典误为典当导致审判实践中对有关典与典当的理解产生混乱。三是内容不全面。基本上限于房屋的典卖问题较少涉及现代典当;没有明文对典或典当定性。1、物权二、典当行的注册资本三、典当行的业务范围《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四、典当关系中的重要凭证-----当票第三十条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1.从定义看当票是借款契约契约就是合同实际上涉及房地产融资因为抵押问题双方必须另订抵押协议当票无法满足抵押合同的约定。2.当票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不符合商业惯例。3.在实践中建议在当票双方其他约定栏目加盖制式一行说明:“见双方签订的抵押典当合同”在抵押典当合同单独列出一条:“未尽事宜详见当票”这样把当票和抵押典当合同结合起来。如果没有这样的说明很容易给当户在法庭上把当票与抵押典当合同割裂开来。特别注意当票时间和抵押典当合同时间应保持一致不要有前后之分。《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五、典当利率、综合费典当利息、综合费的计算和收取绝当后的利息、综合费计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8月21日[09]第20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三、经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非金融企业所涉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12、典当企业主张典当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综合费的应予保护但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除外。典当企业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及综合费的对于两项合计数额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部分不予保护。典当企业主张合同违约金借款人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处理。六、典当期限!续当的问题(法院的观点)!续当的问题(法院的观点)七、抵押、质押登记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三)合法借贷与典当借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8月21日[09]第20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三、经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非金融企业所涉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11、典当企业出借款项未依法设定抵押或者质押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