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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法律硕士新大纲指南法律硕士考试大纲变化刑法部分:第三章:第三节第五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略去“犯罪时间、地点、方法的法律意义”。没有实质变化第十五章: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增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领导传销罪只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为组织领导传销者的犯罪主体和打击重点对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则采取行政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措施。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构成:第一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第二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第三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第四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增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罪名补充规定(四)》该规定即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主体要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首先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为自然人而非单位;其次该等自然人可细分为三类人群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第二、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有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此故意则不构成犯罪。如何判断是否有故意则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行为人是否知悉特定的未公开的信息即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如果不知悉则当事人无法利用;(2)当事人是否从事了有关的行为即只有从事了相关的行为才有可能推断其具有故意;(3)当事人从事有关行为前和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第三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具体构成如下:(1)利用信息利用的信息具有以下特点:①取得方式是利用职务便利获取;②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③信息具有非公开性;(2)违反规定利用上述信息只有相关规定禁止利用该等信息时才可能构成犯罪如无相关规定禁止则不构成犯罪这就要求相关规定须与刑法进行衔接才能起到惩罚的目的;(3)从事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4)情节严重何为情节严重需要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确定。第四、客体要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秩序更准确的说是证券期货市场的交易秩序。第十六章:拐卖妇女儿童罪删除增加收买被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