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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第十条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第十二条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第十三条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三章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五条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