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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劳动合同法》新规定、新变化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新规定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都适用本法。3、事业单位与其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履行也适用本法但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新规定☆何谓民主程序?先前的法律没有做出界定民主程序既可以理解为经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也可以理解为征求工会或者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即可。之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2001最高院司法解释也未明确。提出方案和意见二、公示或告知☆怎么样才算公示呢?公司网站?总经理办公室?公司门口?☆怎么算告知?书面还是口头?我们采取签名确认和公司网站公布.有利于举证三、制度实施过程中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然后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1、“不适当”什么叫不适当?谁来当裁判?☆用人单位是裁判?☆职工是裁判?2、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何时协商、何时修改?1、建立工会组织和工会沟通更便捷畅。2、经过民主程序制订规章制度保存证据如会议记录、采纳职工的意见、与工会协商的会议纪要。3、公示或告知规章制度才对劳动者发生效力由于公示涉及到认定的问题。关于劳动关系建立和劳动合同订立的新规定二、劳动关系的建立1、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2、用工前订立合同的劳动关系至用工之日起建立;3、用工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三、未订立书面合同新规定1、用工之日起超过1月不满一年每月支付2倍工资;2、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3、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未订立自应当订立之日起每月支付2倍工资。1、用人单位务必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目前还没有签订的必须在2008年1月份之前补签。举例说明:月薪5000不签订书面合同则要支付10000。2、建立职工名册确定职工进入单位工作的具体时间这是记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录用名册)3、一个月的31天、还是30天、28天存在歧义涉及到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的问题一般理解为30天最好在30天完成。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新规定4、新增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保障的不仅仅是劳动者同时也是保障用人单位。如:工伤疾病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出现工伤的概率较大。☆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无疑将会使用人单位增加额外的损失还可能会影响工作秩序。5、删除了“约定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再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只存在法定的终止。我们做法:1、重新修订企业的《劳动合同》版本增加工作地点、休息休假和劳动报酬成为必备条款避免纠纷。2、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新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的。※本法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出或签订时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不存在单位同意与否的问题。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除外:※《劳动法》对连续工作满10年前提还要是双方同意续延合同实践中一旦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则不同意续延。(2)企业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3)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这两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少了。(4)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订的。※本次立法的重大突破对合同短期化行为的致命性的打击。※前提条件就是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存在本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既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存在本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是不是一旦存在即为永恒?当然这个问题同样有赖于司法解释。(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视为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依然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没签订书面合同之前仍需要每月支付2倍工资。我们做法:☆订立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根据用人的性质和岗位要求决定(三种)。☆保留劳动者提出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