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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担保业务操作指引(2010)本指引于2011年2月26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第一章担保总则第一节目的与适用第二节担保方案第三节合同的审查第四节合同订立后的事务第五节追偿权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四节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第五节最高额保证第六节保证担保的诉讼第三章抵押第一节抵押合同第二节抵押人及抵押物第三节抵押登记第四节抵押权的效力第五节抵押权的次序第六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七节最高额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出口退税账户质押第三节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第四节交通规费收入质押担保第五节票据质押担保第六节国债质押担保第七节公司债券担保第八节银行间债券担保交易第九节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第十节仓单质押担保第十一节股权质押担保第十二节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票质押担保第十三节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担保第十四节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第十五节证券公司的上市流通股票质押第十六节合伙企业中出资份额的质押第十七节基金份额质押担保第十八节商标专用权质押担保第十九节专利权质押担保第二十节著作权质押第一章担保总则第一节目的与适用第1.1.1条律师担保业务的目的和依据为依法维护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承办担保业务的服务质量依据《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提供以下律师担保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称“本指引”)。第1.1.2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对由民事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律师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方式提供担保法律服务的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参考适用本指引的相关条款。担保法规定的留置担保、定金担保不适用本指引的相关条款。信用证业务中的商业银行保函担保涉外招标投标工程项目中的金融机构保函担保等涉外担保以及参考适用境外担保法律实施浮动财产负担、固定财产负担、所有权保留担保、财产权利让与担保或财产按揭担保、保理担保等担保业务的不适用本指引的相关条款。本指引各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作为本指引的一部分进行解释。第1.1.3条对担保的监督与管理律师可以合理建议委托人在担保业务较多的情况下对担保合同登记造册对担保所涉及或有发生的债权、债务实行台账式管理并经常监督、检查担保合同的履行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律师可以督促委托人由专门机构或设专人负责担保债权或担保合同执行中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有关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在实现担保债权和履行担保合同中律师应当积极协助委托人的专门机构或专人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第二节担保方案第1.2.1条担保人数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律师应当提示保证人注意不同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不同安排会带来的不同法律后果建议保证人明确保证方式和具体划分保证担保份额并在保证合同中具体约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律师可以建议抵押人或出质人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并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具体约定。第1.2.2条多种担保方式债权人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债权风险的可以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同一债权设定保证担保和物权担保律师可以建议保证人、物权担保人与债权人共同约定担保范围、份额并在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的安排。律师可以告知保证人、物权担保人和债权人保证担保和物权担保同时存在的法律后果。对于担保人之间私下约定的担保份额比例的律师应当提示担保人此种安排在担保权实现时将仅在达成约定的担保人之间有效而无法对抗债权人的请求。第1.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