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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勘设测发〔2006〕19号关于严格执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规划设计单位:2006年3月31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市规发〔2006〕384号)《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该《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现将《指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各单位应组织有关规划设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指标》内容并将组织学习及相关设计人员对《指标》的掌握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6年5月26日前报送至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二、2006年6月1日后各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指标》如有未按《指标》执行或提供虚假指标的规划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三、各单位在学习和执行《指标》的过程中有何疑问请直接与我办或市规划委有关处室联系以保证对《指标》的准确理解和有效执行。附件:1.《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市规发〔2006〕384号)2.《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联系人:赵志强董辉;联系电话:68024985)地址:西城区二七剧场路东里新11号楼二层北段218室邮政编码:100037主题词:规划设计指标△执行通知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2006年4月25日印发市规发〔2006〕38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中的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本《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本市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本《指标》已于2006年1月25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我委将依据有关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居住地区规划设计中执行本《指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请有关部门按照本《指标》要求做好相关工作。附件:《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二OO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主题词:规划工作通知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4月10日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文本1总则1.1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1.3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1.4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1.5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1.6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1.7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1、2、3、4设置。1.7.1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达到3~5万人的应按附表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7~2万人的应按附表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3~0.5万人的应按附表3设置项目;居住建设项目应按附表4设置生活必须的项目。1.7.2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2~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2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