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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邕江水体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邕江河段是指邕江上游左江的上中、右江的白马至下游的六景之间的水域以及地面水依自然地势直接流入该水域的集水陆域。第三条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保护邕江河段水体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措施使邕江河段水体质量保持良好水平。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邕江河段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邕江河段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城市规划、建设、计划、土地、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公安、卫生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邕江河段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邕江河段水体质量并有权对污染损害邕江水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第二章保护范围和水质标准第六条邕江河段划分为饮用水域一级保护区、饮用水域准一级保护区、综合水域保护区。具体范围是:(一)各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面纵深100米之间的水域及其沿岸的集水陆域为饮用水域一级保护区;(二)左江的上中断面右江的白马断面至河南水厂取水口下游500米断面之间水域及其两岸纵深500米陆域为饮用水域准一级保护区;(三)饮用水域一级、准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及其两岸纵深500米陆域为综合水域保护区。第七条邕江河段水域执行下列水质标准:饮用水域一级保护区和饮用水域准一级保护区水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二类标准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标准要求。综合水域保护区内不同水域水质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三类标准或四类标准。第三章管理部门的职责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二)编制并监督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三)监督检查邕江河段污染治理情况及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四)负责邕江河段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五)建立邕江河段各类保护区的监测网络并对水质进行监测;(六)实施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七)负责提出水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的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八)组织调查和处理水污染事故查处污染水体的违法行为;(九)按国家规定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第九条计划部门负责把城市污水的综合处理自来水厂的建设、改造重大的水污染治理或搬迁项目以及其它对保护邕江河段水体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第十条水利、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把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防治邕江河段水体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纳入发展建设规划并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防止水体的新污染。第十一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加强对城镇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饮用水源的污染。第十二条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邕江河段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三条公安部门负责防止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污染邕江水体。第十四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改造排水管网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厂管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十五条交通部门的港航监督机关负责对船舶排放污染物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渔业、林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邕江河段保护区域内的鱼类资源、植被保护。第十七条农业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农药、农用薄膜、化肥的使用管理积极推广无公害的农业生产技术防止因农业生产措施不当而污染邕江水体。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自来水厂取水口饮用水域一级保护区范围的边界设立明显标志和告示牌;供水管理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各自来水厂取水口饮用水域一级保护区范围的管理。第四章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在综合水域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水体倾倒或在岸边埋置、堆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以及其它废弃物;(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类、碱类和其它有毒有害废液或在岸边及水体清洗装载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