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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及加强学术交流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专发[2001]136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二条我校的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学校、研究生院和设站学院分级管理。第三条研究生院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站)的申报工作;2、制定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3、博士后进、出站材料和博士后基金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和报送;4、协助各设站学院搞好博士后管理工作;5、对设站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评估;6、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以及开展博士后联谊活动。第四条各站需设站长一人(一般由设站学院的院长或副院长担任)主管该站的博士后管理工作。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共同设站的站长由各学院轮流担任每届任期两年。第五条设站的学院负责本单位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职责是:1、制定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划并组织实施;2、落实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博士后管理工作;3、本单位博士后的招收审查、中期考核、出站考核以及在站博士后的政治思想、科研工作的管理;4、博士后进、出站材料和博士后基金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和报送(向研究生院);5、为博士后科研工作和学术报告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共同设站的博士后由其合作导师所在的学院负责管理。第七条设站学院的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每学期至少对本院博士后管理工作检查一次听取意见和建议;每年对本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做一次书面总结并交到研究生院存档。第八条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的合作者和指导者。我校各站所涵盖学科的博士生导师(在岗)均可作为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并指导博士后可按学校相关政策折合一定的工作量。第九条合作导师职责:1、与博士后协商确定在站期间的研究课题指导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2、定期听取博士后的工作汇报检查博士后的科研工作;3、考核博士后的思想道德、科研工作情况和学术报告活动等并写出相应的考核意见;4、尽可能为博士后创造方便条件使其集中精力高质量完成科研工作和学术报告活动等。第三章博士后的招收第十条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到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一条为了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促进学术交流我校培养的博士研究生除特殊情况经黑龙江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外不得申请进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做博士后。第十二条申请进入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人员须先向设站学院提出申请由合作导师及所在学院本着择优招收”的原则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等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进站手续。第十三条对承担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黑龙江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以依托相关项目招收博士后。第十四条留学博士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受名额等限制由国家按国内同类人员的标准资助。第十五条学校支持鼓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双方单位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博士后进站手续的办理参见附件1(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后进站程序)。第四章博士后的管理第十七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