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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国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也随着变化和发展其发展过程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建国初期建设单位自营的方式这种方式建设单位需要自己组织设计人员、施工人员自己招募工人和购置施工机械、采购材料自行组织项目的建设。这一阶段设计、施工力量十分薄弱和分散。第二阶段:大约从1954年至1965年学习苏联模式实行以建设单位为主的甲乙丙三方制甲方(建设单位)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乙方(施工单位)和丙方(设计单位)分别由各自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施工单位代行建设单位职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技术、经济和各方关系的协调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成后移交给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运营。第三阶段:大约从1966年至1984年工程指挥部方式这种方式把管理建设的职能与管理生产的职能分开建设指挥部负责建设期间设计、采购、施工的管理。项目建成后移交给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运营建设指挥部即完成历史使命。第四阶段:1984年至今以业主负责制的方式为主学习国际通行的项目管理方式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随着大量引进国外成套设备、国外资金和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设市场相继带来了国际通行的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方式建设管理体制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通过近三十年时间的实践基本确立了业主负责制(即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理制)的管理模式。同时20世纪80年代初工程建设领域开始推行工程总承包先后经历了探索、试点、推广三个阶段。为推动工程总承包管理方式在建筑市场的应用国家和有关部门多年来颁布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和法规。1992年建设部颁发了《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有关规定》(建质〔1992〕第805号)2003年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第30号)1997年通过(201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筑法》的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项目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2005年《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2011年《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管理规范和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出进一步规范了工程总承包市场的行为为工程总承包管理方式的推行提出了行业准则。国家的大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一般情况下都有投资规模大、工程建设比较复杂的特点。政府为了解决资金和工程建设的困难目前较多的采用“融资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并且希望达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的目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方式较多主要有BOT、BT、PPP、ABS、TOT、FEPC等模式。目前国内应用较多的有BOT、BT、FEPC等模式。BOT模式:BOT是“建设—经营—转让”的英文缩写指的是政府或政府授权项目业主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合同约定并授权另一投资企业来融资、投资、建设、经营、维护该项目该投资企业在协议规定的时期内通过经营来获取收益并承担风险。BOT是一种统称共有三种基本形式分别是BOT、BOOT、BOO。BT模式:BT(建设—转让)是BOT的一种演化模式其特点是协议授权的投资者只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即由政府或授权项目业主按合同规定赎回。适用于建设资金来源计划比较明确而短期资金短缺经营收益小或完全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是指政府与企业公司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主要内涵:(1)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2)可以使社会资本更多地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3)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社会资本“有利可图”。(4)在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质量。(5)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ABS(Asset-Backed-Securieization)模式:即“资产证券化”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基础设施融资方式其基本形式是以项目资产为基础并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成本较低的债券进行筹融资。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模式:具体是指政府在与外商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外商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外商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外商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业主负责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管理模式业主负责制指业主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