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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09〕32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加快形成政府推动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全民自主创业的良好工作局面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创业是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转业军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各类劳动者(以下统称创业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最积极、最主动的就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不仅创业者自己实现就业还可以通过发展多元化创业主体和多种创业形式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社会就业。(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构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组织领导体系、创业培训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积极营造全民崇尚创业、竞相创业、和谐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二)目标任务。用两年时间在全市建立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2009年到2010年力争每年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创业初始成功率达到70%以上创业企业存活率达到80%以上努力实现自主创业1人带动就业5人以上、创办1个企业平均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倍增效应。主要任务是:1.重点扶持和培养创业型城市。我市到2010年力争成为省级创业型城市。2.重点扶持和培植一批创业型企业。到2010年初步形成以大型创业企业和企业集团为龙头、中小型创业企业为主体、个体经济组织共同发展的新型创业格局。3.重点扶持和培植一批成功创业者扶持3000人成功创业带动1.5万人就业。二、完善政策扶持体系(一)放宽市场准入。1.放宽投资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各个领域的投资建设;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2.放宽登记条件。允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创业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前置审批许可等材料直接申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创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城乡各类企业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5000万元以上。对农村流动商户、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3.放宽出资限额。创业者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经济注册资金依法实行申报制。一般性服务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调整至3万元。创业型企业可以货币、实物出资允许创业者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4.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城乡规划以及市(镇、村)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征得物权相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经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鼓励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电子商务经营。(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1.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创业者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3年内可按规定享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定额税收减免政策审批期限按我市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军转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