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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通用信托业务本章提纲第一节通用信托业务概述二、通用信托业务的种类通用信托的种类是繁多的最典型的业务包括以下几类:(一)投资信托又称投资基金即集合众多不特定的投资者将资金集中起来设立投资基金委托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投资专家经营操作共同分享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形式。(二)公益信托公益信托是指将不同委托人提供的资金合理而有效地运用有公共福利事业的一种信托形式。由个人或法人单独捐助的款项或通过募集方式获得的款项只要是为了公益目的都可以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或运用。(三)不动产信托它是指委托人将土地或房屋的财产权转移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根据信托契约进行管理和运用所得收益扣除各种费用之后分配给指定收益人的信托形式。(四)管理破产企业的信托是指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合理处置债务人的财产的一种信托业务。凡是出现债务负担过重、资金周转不畅、不能及时偿还债务本息的甚至出现资不抵债、组要解体清理的企业都可以申请该项信托。(五)处理债务信托当一个债务人对许多债权人负有债务在其出现支付困难而又想避免“破产程序”时可采用这种信托方式以达到清偿债务的目的。第二节公益信托《信托法》第六十条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案例6-1日本的公益信托案例6-2中华慈善公益信托2、公益信托与公益法人的区别(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公益法人是法人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而公益信托按信托方式成立不是法人设立时也不需要办理注册登记。(2)两者的运作不同公益法人作为一机构要设置专职人员以及执行机构且要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因此费用较大;而公益信托则不需要专门的人员及场所它是通过受托人的执行来实现信托的目的的这有助于节省运营费用。(3)两者的存续限制不同公益法人是以永久存续为前提设立的一旦成立除非破产否则不能解散;而公益信托则没有永续存在的规定。(4)两者的财产运用不同公益法人一般有最低财产额的限制而且原则上不允许处分其基本财产以运用财产的收益来维持营运;而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对财产的运用弹性较大可以对所有的信托财产进行处分。(5)两者适用的法律基础不同公益法人受民法的限制而公益信托主要以《信托法》为基础法。二、公益信托的主体(一)委托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凡是有志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个人、法人都可以作为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因此公益信托是一种个人和法人通用性质的信托业务。(二)受益人公益信托只规定受益人的范围不确定具体的受益人。(三)受托人个人和法人均可作为受托人但实际上受托人多由信托机构担当。(四)信托监察人《信托法》第六十四条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二)公共机构信托是为了公共机构(学校、医院和慈善组织)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为公共机构受益人也是从事慈善事业的公共机构。(三)慈善剩余信托是指由捐款人设立的一种慈善信托捐款人可将一部分信托收益用于自己及家庭的生活而将剩余部分转给慈善机构。慈善性剩余信托在实务中有以下三种做法:1、慈善剩余年金信托2、慈善剩余单一信托3、共同收入基金(四)公共机构代理这是指信托机构为一些公共机构提供代理业务。有些慈善性公共机构不能或不愿办理全部信托业务信托机构可以帮它们开展一些代理性的业务具体包括:1、捐款代理捐款的接收与登记;捐助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有价证券的过户等业务。2、现金管理代理现金进行短期投资以获取最大收益。3、保管代理代为保管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4、账目代理四、基金会(一)基金会概念是以维持或资助有关社会、教育、慈善、宗教或其它有助于大众福利活动为目的的事业而成立的非官方且非营利的组织它是一种特殊的信托机构。基金会的出资人可以是个人、家庭或是公司企业也可以是社会上的其他人员都是委托人。基金会是一个独立法人拥有固定资本并自设董事会进行管理。案例6-3美国基金会的发展(二)基金会设立的要求1、经国家法律批准保证设立是为了特定的公益目的。2、要与委托人订立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