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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内容介绍(5.建筑部分)5.1套内空间5.2公共部分5.3无障碍要求5.4地下室没有起居室(厅)是否也可构成一套住宅?为什么不把阳台列为基本空间?起居室(厅)与厨房之间没有分隔时是否符合本规定?当两个空间面积相加大于16m2时认为符合本条规定。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是炉灶位置与排油烟机的位置产生矛盾应注意解决炉灶位置上方不能安装排油烟机或从排油烟机到通风口排气管无法接通的问题。增加了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餐厅上层的要求。《住宅设计规范》第3.4.3条原文中有“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方”的条文仍然是本条的补充。一套住宅的卫生间可以是一组空间。不允许直接在厨房内开门的卫生间是“布置便器的”其他不受限制。对初装修工程采取同层排水的允许只留孔洞位置不配置便器。当起居室(厅)与厨房之间没有分隔时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直接开向起居室(厅)可按违反一般规范执行。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如果分段设计为1.05m和1.10m是允许的。坡屋顶内卧室、起居室(厅)净高低于2.10m的部位一旦超过该房间使用面积的1/2将造成居住者活动困难。违反本规定的现象多数出现在对屋顶坡度的计算不够精确特别是房间出入口。反馈意见认为一般理解地面防水措施就是要求设防水层阳台则不需要。有意见认为局部净高统一规定为“不应低于2.10米”更好。最终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协调选用“不应低于2.00m。”关于增加“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的规定的要求没有采纳。该规定与从可踏面起算的要求矛盾而且许多场合0.10m高度内的留空是没有危险的。实际案例中所有需要防护的部位一般都算。公共部分的窗台允许按窗台高度设计。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对楼梯梯段宽度按人流股数确定的一般规定基本一致。梯段净宽应以最不利点测算如有突出的柱子、内收的扶手。“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包括整个防护区域。不包括本楼自用的自行车库、配电、维修、仓库、物业等用房。为小区其他住宅服务的用房如会所等不论其装修如何豪华应与本楼出入口分隔。关于住宅电梯的配置条文从制定《住宅设计规范》以来始终有大量质疑但总的执行情况越来越好。层数的计算方法应执行本规范第9.1.6条的规定对设有管理人员值班室的住宅建筑应确认设有供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并与给排水系统连接。按无障碍设计的理论健全人能够达到的地方和使用的设施弱势群体亦应能够达到和使用。我国最普遍的住宅形式是多层不设电梯的住宅出门爬楼梯在所难免。原文要求的部位还包括电梯轿厢。对六层及六层以下设置电梯的住宅也不列为强制执行无障碍设计的对象。与《住宅设计规范》第4.2.5条不一致宜按本条执行。本章内容只涉及居住建筑物不可能采用特长(30米)的坡道。本条特指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住宅如果(有无障碍住房)进行无障碍设计时其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应符合6款规定。中高层单元式住宅入口要求进一步落实无障碍设计措施。供轮椅通行的通道包括通往无障碍住房的通道。原意是不应将整套住宅都设在地下室。为了明确表达允许其他房间设在地下室采用现表述。半地下室的日照问题是最难解决的但不排除部分地区太阳高度角条件允许或者采用复式住宅的形式仍能满足日照要求。单车道是按一条中心线确定坡度及转弯半径的。住宅的地下车库中有害气体超标现象十分严重。由于放置自行车的位置可以很低本条没有规定局部净高。参照5.1.6条作为住宅建筑的公共活动空间其局部净高低于2.00m的空间面积不宜大于1/3。虽然“有效防水措施”存在操作性问题但在工程建设标准中已有大量实施经验。在《住宅建筑规范》编制期间第五章“建筑”与第九章“防火与疏散”之间的重要协调结果就是:条文中不出现“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等用语统一用“几层至几层”来表述。9.1.6条的规定对解释住宅的层数与电梯的设置问题具有重要影响。强调的是高度而不是层数。1.继续严格执行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设电梯的规定《住宅设计规范》将继续有效四款注释与9.1.6条的规定没有矛盾。靠增加层数获取经济效益的方式已不适应市场变化。2.对7~11层设电梯的住宅采取较宽松的限制条件对层数界定。对第12层为跃层靠室内楼梯上楼的住宅仍然计为11层可设一台电梯。3.按层数确定电梯数量不仅为防火当作为整栋住宅唯一的垂直运输工具电梯在维修时居民短期可忍受的登高层数是11层以下。对过去7层以上不设电梯比较普遍的地区目前对设两台电梯的要求不宜苛刻以免造成大建20层左右高层的误区。1、防护栏杆的高度需“从可踏部位表面起算”才起防护作用。本规定是针对国内多起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