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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管理讲义第一章、计量概念第二章、定量包装管理规定一、计量概念计量:根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计量学根据被测量可分为“十大计量”量值传递:通过对计量器具的检定或校准将国家基准所复现的计量单位量值通过各等级计量标准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保证对被测对象量值准确。溯源: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与国家测量标准或国际测量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计量的特点国际标准器或物理定义量值传递与溯源的相同点量值传递与溯源的不同点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在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并于1986年7月1日实施。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我国计量管理的模式。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计量单位就是“用以定量表示同种量量值而约定采用的特定量”它具有名称、符号和定义其数值为1。如质量的单位是千克符号是kg定义为“千克是质量单位等于国际千克原器的质量”。法定计量单位就是“国家以法令的形式规定强制使用或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附表1: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标注净含量(Qn)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误差表示方法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n)g或ml注:*对于允许短缺量(T)当Qn≤1kg(L)时T值的0.01g(ml)位修约至0.1g(ml);当Qn>1kg(L)时T值的0.1g(ml)位修约至g(ml);**以标注净含量乘以1%如果出现小数就把该数进位到下一个紧邻的整数。这个值可能大于1%但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商品的个数为整数不能带有小数。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第一栏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份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第十三条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