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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执法证据收集及固定一、从“上海钓鱼执法事件”谈起行政起诉状原告:张军男汉族单位:代理人:郝劲松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七萃路778号(近琉影路)法定代表人:刘建强大队长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第2200902973号行政处罚决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9月8日原告开车去单位在元江路口等候红灯时遇一白衣男子该男子以自己肚子疼却打不到出租车为由恳求原告开车带他一段路原告本着对病人的同情心及助人为乐的精神让其搭载车辆并拒绝了其两次主动提出的付费请求。当车开至北松公路转弯处白衣男子说过了叫原告倒车回头原告往回倒了一些刚一停车此白衣男子伸手抢拔原告的车钥匙紧接着突然冒出一群穿制服的男子大约七八个一拥而上将原告从车上拖下来并强行抢走车钥匙这群人不容原告辩解象抓犯人一样将原告双手反扣卡住原告脖子推搡至一辆面包车里同时强行搜身搜去了原告的行驶证<后来原告取车时被告工作人员把行驶证返还原告>并拿出一份准备好了的调查书(临时填上了原告车牌号)叫原告签字原告拒绝签字原告认为自己没干任何违法的事情问对方是什么人?其中一人出示了证件却遮住证件上的名字告诉原告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在非法拘禁原告半小时他们扔给原告一纸《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通知书》并将原告推下汽车扬长而去。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原告并未非法运营的情况下以原告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为由扣押了原告的车辆并在扣车过程中粗暴野蛮地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并非法搜身。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及其主管部门投诉在答复原告的投诉时被告及其主管部门存在许多与其法定职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相符合的言行。被告未经法定程序和认真调查在非法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的情况下于2009年9月14日对原告作出了第2200902973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事后得知该事件是被告故意设计陷阱被告雇佣社会不良人员冒充犯病乘客利用原告同情心搭载原告汽车以便诬陷原告非法运营被告以此为由对原告处以高额罚款其雇佣的社会不良人员也会因此而获得奖金。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第2200902973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为此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原告:附: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第2200902973号行政处罚决定2009年9月28日上海市监察局关于给予陆月星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沪监(2009)19号陆月星男1960年5月生汉族上海市人大学文化1980年2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6月任浦东新区副区长。2009年10月14日浦东新区发生了原南汇城市交通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对驾驶员孙中界非正常执法取证的事件(以下简称“10.14”事件)引起社会广泛质疑。10月17日市政府明确要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对此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开。陆月星作为浦东新区负责“10.14”事件处理的副区长没有对该事件的事实真相进行深入核查轻信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事件的情况报告并同意在该局情况报告的基础上撰写向社会公布的新闻稿。2009年10月20日该新闻稿向社会正式公布以致公布的结果与事实真相不符误导了社会公众损害了政府形象。陆月星作为浦东新区分管建设交通、住房、环保市容等工作和具体负责“10.14”事件处理的副区长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新闻媒体发布“10.14”事件的错误调查结论负有领导责任。鉴于其主动作出了深刻的书面检查和公开检讨且在后续的事态平息工作中态度坚决开展积极有效的工作可予以减轻处分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上海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经2009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陆月星行政警告处分。本监察决定自2009年11月27日起生效。对本监察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审。市监察局关于给予吴福康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沪监(2009)18号吴福康男1957年4月生汉族江苏南京人大学文化1975年3月参加工作197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4月任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兼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