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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12)发明专利申请(10)申请公布号CN111762839A(43)申请公布日2020.10.13(21)申请号201910832307.0B01J35/02(2006.01)(22)申请日2019.09.04B01J35/10(2006.01)A01G7/04(2006.01)(30)优先权数据A01G31/00(2018.01)2019-0488322019.03.15JPA01G31/02(2006.01)(71)申请人富士施乐株式会社地址日本东京港区赤坂9丁目7番3号(72)发明人岩永猛奥野広良吉川英昭竹内栄(74)专利代理机构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1205代理人张晓霞臧建明(51)Int.Cl.C02F1/30(2006.01)C02F1/32(2006.01)B01J31/38(2006.01)权利要求书2页说明书39页附图6页(54)发明名称水质净化颗粒、水耕栽培装置及水质净化装置(57)摘要一种水质净化颗粒、水耕栽培装置及水质净化装置,水质净化颗粒具有:多孔颗粒;及光催化剂颗粒,承载于所述多孔颗粒且由钛类化合物颗粒构成,所述钛类化合物颗粒在表面上经由氧原子键合有具有金属原子及烃基的金属化合物,且在可见吸收光谱中的波长500nm处具有吸收,在红外吸收光谱中的2700cm-1~3000cm-1处具有吸收峰。CN111762839ACN111762839A权利要求书1/2页1.一种水质净化颗粒,其具有:多孔颗粒;及光催化剂颗粒,承载于所述多孔颗粒且由钛类化合物颗粒构成,所述钛类化合物颗粒在表面上经由氧原子键合有具有金属原子及烃基的金属化合物,且在可见吸收光谱中的波长500nm处具有吸收,在红外吸收光谱中的2700cm-1~3000cm-1处具有吸收峰。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质净化颗粒,其中,光催化剂颗粒对所述水质净化颗粒的承载量为1质量%以上且60质量%以下。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水质净化颗粒,其中,光催化剂颗粒对所述水质净化颗粒的承载量为5质量%以上且50质量%以下。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水质净化颗粒,其中,所述水质净化颗粒的可见光透射率为1%以上且80%以下。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水质净化颗粒,其中,所述水质净化颗粒的可见光透射率为10%以上且30%以下。6.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水质净化颗粒,其中,所述水质净化颗粒的BET比表面积为1m2/g以上且300m2/g以下。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水质净化颗粒,其中,所述水质净化颗粒的BET比表面积为10m2/g以上且200m2/g以下。8.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水质净化颗粒,其中,所述水质净化颗粒的平均粒径为平均粒径1mm以上。9.一种水耕栽培装置,其具备:保持包含植物的养分的培养液的容器;培养基部件,用于使植物生长发育;及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水质净化颗粒,与所述培养液接触且配置于暴露在可见光下的位置。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水耕栽培装置,其中,所述水质净化颗粒中的光催化剂颗粒的承载量(kg)与保持于所述容器中的所述培养液的体积(L)之比即光催化剂颗粒的承载量/培养液的体积为0.04×10-3kg/L以上且300×10-3kg/L以下。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水耕栽培装置,其中,所述水质净化颗粒中的光催化剂颗粒的承载量(kg)与保持于所述容器中的所述培养液的体积(L)之比即光催化剂颗粒的承载量/培养液的体积为0.08×10-3kg/L以上且200×10-3kg/L以下。12.根据权利要求9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水耕栽培装置,其中,所述水质净化颗粒的总表面积(m2)与保持于所述容器中的所述培养液的体积(L)之比即水质净化颗粒的总表面积/培养液的体积为0.4m2/L以上且140000m2/L以下。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水耕栽培装置,其中,所述水质净化颗粒的总表面积(m2)与保持于所述容器中的所述培养液的体积(L)之比即水质净化颗粒的总表面积/培养液的体积为8m2/L以上且70000m2/L以下。14.根据权利要求9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水耕栽培装置,其具备使保持于所述容器中的2CN111762839A权利要求书2/2页所述培养液循环的循环装置。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水耕栽培装置,其中,由利用所述循环装置供给至所述容器的所述培养液的每单位时间的供给量(L/min)与所述水质净化颗粒的体积(m3)计算的、在所述水质净化颗粒中流动的计算上的培养液的流速为9L/mim/m3以上且30000L/mim/m3以下。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水耕栽培装置,其中,由利用所述循环装置供给至所述容器的所述培养液的每单位时间的供给量(L/min)与所述水质净化颗粒的体积(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