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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体系1外来物种入侵的内涵根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定义外来物种入侵又称外来生物入侵是指从自然分布区通过有意或无意的人类活动而被引入在当地的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中形成了自我再生能力给当地的生态系统或景观造成明显损害或影响的物种。最早将外来入侵物种概念编成书籍的是C.S.Elton在1958年出版的《TheEcologyofInvasionsbyAnimalsandPlant》。该书举例说明入侵物种的危害并对入侵物种进行了论述。外来物种入侵的途径有两种:一是自然入侵;二是引进包括有意引进和无意引进两种情况。前者主要是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城市绿化、景观美化等有目的地引进;后者则是随着贸易、运输、旅游等活动而导致的物种传入。外来入侵物种问题的关键是人为问题。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是复杂多样的它能够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生物污染最终导致生物物种多样性、生物遗传资源多样性丧失;外来物种入侵还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健康。2我国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中国是世界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具有陆地生态系统599类;高等植物30000余种脊椎动物6347种均居世界前列。中国不仅物种丰富而且物种类型繁多但是据不完全统计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外来物种中我国就有50余种。为防范外来物种入侵我国政府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成效不大。究其主要原因是立法不完善。至今尚无一部国家级的专门针对外来物种管理的法律或法规该方面的规定只是散见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以及农、林、渔业法律法规和少量的地方立法。我国现行防治外来入侵物种立法状况难以抵御外来物种入侵带来的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2.1立法目的不明确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性认识不足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不科学。立法目的多数是从经济发展、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的角度出发没有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涵盖其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防疫法》的立法目的就表述为"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壮制定本法。"2.2立法体系不完整由于缺乏国家级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立法相关规定远未形成一套完整和统一的体系各相关职能部门往往只从自身管理的角度出发各立各的法致使法律条文过于分散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在一些与外来物种入侵关系极为密切的部门法如《森林法》、《农业法》、《渔业法》中缺乏如何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规定一旦入侵成功后果不堪设想而事实证明情况正是如此。2.3立法调整范围过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主要集中在病虫害和杂草检疫有关的方面多限于控制农业杂草、害虫和疾病林业害虫和疾病以及人类健康等并没有深层次考虑到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生态安全等问题。2.4缺乏专门的管理机关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机构农业、林业、检疫、海洋、环保等部门均拥有对外来物种的管理权处于多头管理的状况各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协调。3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构想我国是全球受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现有法律制度尚未形成防御外来物种入侵的完整法律体系应当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实现对外来物种的依法预防、评估、引进、消除和控制。3.1明确立法目的与世界先进国家环保立法目的相比我国环境立法目的在指导思想上仍受传统理念左右还停留在传统的保护环境资源和促进经济建设二元论层面上没有将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安全思想体现出来应加以修改完善。3.2确立立法原则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原则是立法目的的深化表现为在环境法的创制和实施中必须遵循的具有拘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1)生态优先原则。它是指在处理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确立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法律地位作为指导调整生态社会关系的法律准则。之所以将其作为立法原则一是因为生态优先原则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上生态法的发展趋势应顺应历史潮流二是源于作为环境立法基本原则的"协调发展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成为"经济优先原则"的代名词只有将"生态优先原则"确立为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才能保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法律地位。在对外来物种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对有意引进的物种贯彻生态优先原则是保证我国生态安全的必要前提。(2)风险预防原则。它是一项公认的国际环境法原则是指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带来的环境损害。在对外来物种管理问题上"防患于未然"尤为重要。(3)公众参与原则。它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