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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房养老”:养老还是养保险?“以房养老”:养老还是养保险?“以房养老”简单地说就是满60岁的老人可以将自己拥有完全产权的房子抵押给保险公司获得养老金。老人身故后房子由保险公司处置比如卖掉——用来还老人花去的钱。但保险公司做这样的事心里是没有底的因为不知道老人身故后房子还能值多少钱。一套抵押了100万元的房子在老人身故后要是贬值了只值80万元了那不是赔大发了吗?还有70年的产权绕不过去老人去世了土地的使用权也到期了很可能意味着保险公司血本无归。于是保监会出台“试点指导意见”开始谋划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益。诸多限制出现了:老人必须拥有完全产权、初次贷款不得超过500万元、保险公司业务中此类业务总量受到严格限制、房子的评估费用需要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共同承担等等。限制越多服务面就越窄。可以说这些限制基本等同于把“以房养老”这条路给堵死了。比如一个老人打算把房子抵押出去换取养老金结果他发现房子是自己和妻子共同拥有产权得不搞个假离婚这事儿就黄了。再比如老人认定的房屋价值保险公司不认可双方去评估很可能合同没签成老人却要花掉一笔评估费。好不容易各种共识达成去办手续保险公司的抵押贷款额度又没了——因为现实中保监会有各种条件的限制保险公司的贷款额度太低这样势必会影响养老工作的进行。最关键的是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在北京许多老人住的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乃至更早建成的房屋就算他们2014年开始“以房养老”距70年的年限很近了就算是没到那房子质量还扛得住吗?拆迁怎么办?遇到天灾人祸又怎么办?难道还得再花笔钱去上附加险吗?房子老、小、差保险公司肯定不爱接单;房子高、大、上又有500万元的额度限制。难怪业内人士会说这样的业务市场总量不是很大特别复杂面对的也是一些特殊人群。要是只面对很小的市场、很少的人群“以房养老”的意义何在?在保监会为保险公司精打细算、制定规则的时候却没有人为老人们维护利益。例如贷款如何发放?如果想要赎回房屋要走怎样的程序?老人如果签下合同后不久就去世了事情怎么处理?诸如此类都是糊涂账。这也会为今后一些保险公司设立合同陷阱、写入霸王条款埋下伏笔。这样看来“以房养老”依旧是美丽的画饼两头都怕两头都不明白。这根本就不是保监会一家的事它需要其他部门的政策配套特别是土地使用权规则的进一步明晰以及对老年人利益的根本保障。最糟心的结果就是它没有变成一种养老手段而是变成了一种纯技术的金融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