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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业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工业废渣、废水、废气增加社会财富提高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排放和利用工业废渣、废水、废气(以下简称工业三废)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经济委员会(或计划委员会下同)是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综合平衡和下达.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各级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协同同级计划经济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工业三废的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结合起来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防治环境污染.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新上建设项目三废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标准的必须同时安排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或治理项目并应与基本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资金自筹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解决或向银行申请贷款.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或银行应予优先安排.企业、事业单位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所需能源有关部门应优先供应.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使用银行贷款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偿还贷款.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排放的工业三废无力综合利用的由计划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安排给其他单位利用排放单位一般不得收费;对经过初步加工确需收费的应经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第九条对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实行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本办法附件《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目录以外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经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环保补助资金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其收益归企业、事业单位所有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部门不得提留、摊派费用或无偿调拨产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共同投资或主管部门单独投资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其收益大部分留给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留部分不得超过总收益的30%.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利用工业三废生产的产品工业三废占原材料比重50%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免交产品税、增值税.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的独立核算盈亏的综合利用三废的生产厂、分厂和车间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交所得税;期满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适当延长减免所得税的期限.国家和省对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减免所得税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项目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本单位专项用于项目的更新改造.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三废所需进口设备、零配件视同技术改造项目减免关税.外汇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外汇.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综合利用工业三废生产的产品不列入国家分配计划自用时不抵扣分配指标.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综合利用工业三废生产产品的销售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执行国家最高限价或随行就市.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利润提留资金的绝大部分必须用于治理污染和开展综合利用;少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可作为综合利用项目一次性奖励资金和表彰综合利用先进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对项目一次性奖励资金的提奖比例不得超过当年企业综合利用利润提留资金的10%;对表彰综合利用先进企业、事业单位奖励资金的提奖比例不得超过当年企业综合利用利润提留资金的5%.企业、事业单位当年结余的利润提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环境保护部门应协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综合利用利润提留资金的使用.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市计划经济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一)综合利用项目属于《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含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的目录外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并能独立计算盈亏的;(二)综合利用项目盈利的;(三)综合利用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一次性奖励可给予减免奖金税照顾.第十九条对工业三废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计划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