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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行票据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防范对策银行票据(以下简称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五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若约定由出票人本人付款则是本票;若由另一人付款则是汇票或支票。可见票据的基础是信用票据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权利的实现要有一套管理体系进行保证否则某一环节的疏漏就会引发票据当事人利益的损失。(一)银行票据可能产生的风险分析1.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商业信用风险。按我国现行《票据法》解释银行票据是一种五条件的支付命令书可背书转让而流通。可以说票据是将商业的口头信用合同化合同证券化可以提高其履约的法律效力。但票据的签发及转让与被转让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需要的基础上当票据在背书转让过程中出现某一债务人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履约、或某一债务人无故毁约、或某一债务人根本没有履约能力而作出不负责任的承诺尽管银行票据是一种无条件的支付命令但作为平等交易主体的相关当事人并无权对违约行为进行强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因此商业信用上的违约行为会引发票据权力的无法实现而造成风险。当这种行为经常发生或成为普遍使用票据的风险系数就会倍增。导致票据使用功能的弱化或使用面的萎缩如背书转让推不开或不敢使用银行票据结算银行也不敢对商业汇票进行贴现和承兑。贴现违约也会带来信用风险。远期票据持票人在资金紧张时或为了盘活资金可将票据卖给银行即贴现这时持票人部分转让了票据权力即收款权而预支资金的使用权同时付给银行贴现利息即预支费用。但票据实际支付任务并未结束在票据到期时票据签发人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存足票据金额以备支付赎单当票据签发人无力支付银行将向贴现人收回票款退回票据;如贴现人也无力赎回票据银行就会由于票据当事人违约而出现票据业务风险。另一个商业信用风险是承兑违约。承兑负无条件付款责任因此银行承兑汇票有较高的信誉易流通转让而变现备受持票人的青睐承兑也可以给银行带来可观的收益但风险与收益并存。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原则银行吸收的存款不能完全使用出去必须留足一定的比例以备存款的支付这就引出了银行承兑的风险其一银行签发承兑汇票在支付能力范围内申请人如无法按期履约造成的损失对银行的经营影响较小;其二超出银行的支付能力而承兑当申请人届时毁约银行承受的违约风险将加大。第二银行信用风险。银行作为信用中介入对他的负债负五条件支付的义务相应的对他的资产也有责任和义务负到期无条件收回的责任才能确保其对负债的正常支付否则其经营将无法维系风险在所难免。按《巴塞尔协议》规定银行资产除现金外其他资产业务都有风险权数问题因此票据业务也存在风险。一是票据的转贴现。商业银行在头寸紧张时可将未到期票据出让给其他银行即转贴现以缓解资金压力。在社会生产正常的情况下票据的转贴现比较容易实现当社会生产出现通胀银根紧缩时不仅企业支付出现困难银行的支付也同样艰难转贴现就难于实现银行即使有票据做抵押也会陷入危机而出现支付风险。二是央行的再贴现。央行作为金融监管当局再贴现的目的是调节货币流通保证币值的稳定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防止出现大的波动。因此当生产出现膨胀为防止货币贬值央行就会收紧银根卖出票据回笼货币对经济进行调节;当生产萎缩本币支付能力走强时央行买入票据投放货币以利生产的复苏。由于央行的调控是间接的对社会生产的干预不明显当企业或银行反映不敏捷错过央行的调节过程想通过再贴现解决头寸问题于缓解资金压力就为时过晚按优胜劣汰的游戏规则只能是适者生存弱者出局。2.管理纰漏出现的操作风险。这里既有付款人支付风险还有票据行为风险。首先付款人支付风险。银行票据是一种要式性文件只要要式合法银行必须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其一当票据要素有瑕疵而经办人员又没审核出来风险就可能出现。按现行《票据法》解释“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这对付款人银行来说风险很大。其二现行票据查询系统不完善一些业务操作职责不清易带来风险。如票据业务代理解付现象普遍当经办人员有疑问时按规定电报查询但签发行模棱两可的答复会使解付行难辨真伪。这是付款人支付风险问题。其次还存在票据行为风险。主要表现在:(1)签发人的风险。特指票据债务人按现行《票据法》解释票据的签发必须给付对价当签发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履行了但其收到对价的权力没有或没有完全实现其风险就出现了;还有按现行《票据法》规定票据被伪造或变造不影响其真实签章的效力。即出票人签发的票据被伪造或变造其责任仍然要出票人承担当然其损失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但就票据行为而言是出票人的一种风险。(2)保证人的风险。当持票人对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资信状况不了解或不信任时为规避风险可以要求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对票据责任进行保证。保证必须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可以是1人也可以是几人当持票人没有收到票据金额可以向保证人索偿。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