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8
2/8
3/8
4/8
5/8
6/8
7/8
8/8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8现行票据法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立法倾向一、票据无因性概述无因性的概念是德国概念法学抽象思维的产物最早发端于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并在其巨著《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得到系统阐述而且得到德国立法的充分采纳。在德国法上无因行为并不以物权行为为限所谓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免除等)及代理权之授予无因性概念皆有适用余地并且延及票据行为、债务承认与债务约束等方面。无因性的含义为: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础行为效力的左右或者不受其基础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命运的牵连;换言之:行为的效力不以其基础行为的有效为依据。在票据法中依无因性理论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存在及有效不起影响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各自独立。因而票据持有人行使票据权利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义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由此我们又称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票据无因性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和充分发展的产物并对信用经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票据无因性的确立与票据本身的特征关系密切:票据是流通证券不同于一般的债券凭证一般的债券凭证必须通过书面的债权让渡手续通知债务人之后才能生效;而票据的转让得依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转移其权利(除发票人有禁止转让记载外均可以背书方式或交付方式转让)。因此出售商品而取得票据的债权人就能简易地以交付方式或背书方式抵销其欠他人的另一笔债务或向银行贴现以取得资金周转。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例如:票据上记载的发票日与实际发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记载的为准。因此在票据法上为了保障票据的流通证券和文义证券的基本效力便须创立票据行为不受基础行为效力牵连的制度因为票据行为的效力如受基础行为效力的左右即无异于宣布接受票据是不可靠的将会导致无人愿意或敢于接受票据票据的流通证券性和文义证券性便会大打折扣票据作为支付手段、信用手段、结算手段以及融资手段的作用将会大大受阻。所以必须使票据行为仅为其本身而独立存在与基础关系分离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信用经济的发展。二、各国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立法票据无因性理论可以说是现代各国票据法上的共同原则。德国是在无因性理论上贯彻最彻底的国家票据无因性理论当然也不例外《德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任何被凭汇票要求付款的人不得以持票人与出票人或与前持票人有直接关系为理由向持票人提出抗辩。但持票人在取得汇票时知晓该交易不利于债务人时不在此限。”在十九世纪之前的法国票据法里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并未截然分离这极大地妨碍了票据的流通及信用无法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所以后来法国也改采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原则修订其商法中有关票据的规定采取票据债权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而独立化的立法方式。在英美法上关于票据行为的认识与大陆法系存在分歧。一般说来大陆法系国家多主张票据行为是单方行为英美法国家主张是合同行为。承认票据行为是单方行为时发票人一经签发票据票据即有效成立而无需对方当事人合意这种理论与法律规定有利于票据的流通与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英美法虽认为票据行为属于合同但同时法律推定善意持票人是受合法交付票据的人而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对推定其已受对价因而在善意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合同关系其结果在实务中关于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英美法与大陆法并无大异。在其他国家以及关于票据法的国际公约中票据无因性理论也几乎无一例外地得到立法的承认。如《日本票据法》第17条规定:“汇票之受票人不得以对出票人或其他持票人之关系为理由而以抗辩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知晓对其债务有损害而取得票据者不在此限。”在瑞士立法上虽然民法关于物权变动拒绝采取物权行为无因性但是关于票据行为主导性的见解仍承认票据为无因证券。三、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立法关于票据无因性问题我国立法最初并未有明确认识。1988年的《银行结算办法》第14条第3项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第7条第3款规定:“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的签发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限。”这些规定未将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效力区分开来不承认票据无因性原则在实践中造成了极大的混乱也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因此在拟订票据法草案时有关部门已对票据无因性问题有了一定的认识。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周正庆在向人大常委会做的《说明》中指出:“票据属于无因证券。根据这一特征草案没有沿用现行银行结算办法关于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的规定。这是因为票据关系成立后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应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因此签发票据是否有商品交易或者交易是否合法不属于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