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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陈娜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关系越来越紧密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投资也日渐壮大而国际服务贸易逐渐取代货物贸易在世界经济中体现出越来越高的重要性金融服务贸易作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它贸易项目有着强大的促进作用以及金融业在一国经济中特殊而又至关重要的地位越来越被重视。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6年后深入研究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相关理论问题以及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找出我国与世界服务贸易强国之间的差距对我国今后抓住国际服务业转移的机会改善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真正成为国际贸易强国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关键词:一、金融服务贸易的概念自1986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首次提出金融服务贸易的概念开始经过较长时间的不断地修订此概念得以完善。如今我们认为金融服务贸易是指发生在国家(或独立关税地区)与国家(或独立关税地区)之间的金融服务的交易活动和交易过程。从GATS对金融服务贸易的相关定义和提供方式来看金融服务贸易可分为四种模式:(1)跨境交付(或称过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inFinancialServices)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境外的非居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报酬。它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化的普及而实现的跨越国界的远程交易服务内容本身已跨越了国境而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各成员之间并不需要移动而实现的跨境服务贸易。例如某国国内消费者获得国外金融机构的贷款或者在国外金融机构存款(外汇);某国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和金融数据处理;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保险、再保险及辅助服务;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相关的信息咨询性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等等。这种交易模式类似于传统意义上的货物贸易是典型的、传统的“跨国界(或地区)的贸易型金融服务”是金融服务贸易的基本形式。(2)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inFinancialServices)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境内为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消费者(外国居民和法人)提供的服务并收取报酬。其特点是:服务消费者移动到WTO参与方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接受金融服务。例如一国金融机构对到本国境内旅行的外国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国内消费者到国外旅行并消费国外金融服务具体业务如旅行支票及信用卡业务等。(3)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inFinancialServices)指一国的金融机构获准到其他成员国境内设立商业企业或专业机构如果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该国的居民的身份为当地的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并获取报酬。其特点是:服务提供者到国外设立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这种服务的提供是以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FDI为基础的同时也涉及到资本和专业人士的跨国流动。该贸易模式有利于避免跨境交付的限制迎合了东道国消费者的“本土偏好”还便于外国金融机构与当地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在某一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可以是任何形式的无论是通过合并、收购还是创办独资或部分所有的子行(公司)、分行(公司)、代表处或其他。实际上此种方式与金融业的对外投资紧密联系形成了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直接投资(FDI)。金融服务商业存在最典型的模式就是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例如我国境内的英国渣打银行和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等这些金融机构就是典型的金融服务商业存在。商业存在是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活动中最主要的形式据学者估计该方式占整个国际金融服务贸易量的60-70%以上。(4)自然人流动(MovementofNaturalpersonsinFinancialServices)指金融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形式获准到另一成员国境内为当地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其特点是:服务提供者是作为自然人的跨国移动是暂时到任何其他成员(国家或地区)境内为服务接受者提供金融服务这种服务的存在具有个体性和暂时性它区别于商业存在不具有投资行为也不设立机构。例如金融咨询服务的提供及跨国银行内部高级管理者的流动金融证券分析师跨国讲学、顾问等等。以上四种金融服务贸易供应模式中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这两种模式在实际的交易中所占份额很小根据2005年国际贸易统计报告显示WTO估测的全球服务贸易的供应方式构成如下:模式1为35%;模式2为10-15%;模式3为50%;模式4仅占1-2%。所以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主要是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这两种模式也是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研究重点。二、我国跨境交付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从1997年开始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颁布的《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原则编制其中统计了保险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的国际贸易量也就是我们所讲的BOP统计的范畴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