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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分析[摘要]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类。但我国目前存在贴现业务的商业汇票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本文主要讨论了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关键词]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贴现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2.02.004[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2)02-0008-031应收票据贴现的涵义和相关法规规定分析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类。应收票据贴现是指企业将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质押或出售给银行银行按票据的到期金额扣除票据贴现日至到期日之间的贴现利息后将剩余金额付给企业的行为。从理论上来讲无论是商业承兑汇票还是银行承兑汇票都可以办理贴现业务但由于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方为企业信用等级较差国有四大银行一般不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银行一般按照信用贷款的方式进行处理因此我国目前所谓的“贴现”主要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又可以细分为两类。一类是附追索权的贴现即票据到期时如果承兑方未能按照约定付款银行有权利向贴现方追偿;另一类是不附追索权的贴现即票据到期时如果承兑方未能按照约定付款银行不能再向贴现方追偿。我国《票据法》及《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明确规定票据到期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有权向其前手追索票款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收取票款。因此从法律层面来讲我国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仅限于第一种附追索权的情况。但另一方面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方为银行其信用等级极高如果是合法票据一般也不会发生到期不予付款的现象因此所附的追索权在多数情况下仅是一种形式。本文以下将对附追索权和不附追索权两种情况下的企业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进行分析。2附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分析2.1附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举例[例1]2011年1月1日甲企业销售一批货物给乙企业收到乙企业签发并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一张票据到期值为60万元不计息期限为3个月。当日甲企业将该商业汇票以附追索权的方式贴现给银行银行扣除贴现息后支付给甲企业54万元的贴现款。这种情况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由于甲企业并未能将与商业汇票有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银行因此甲企业不能终止应收票据的确认应当按照视同将商业汇票质押取得贷款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甲企业所作会计分录如下:(1)2011年1月1日票据贴现时:借:银行存款54(企业实际取得的贴现款项)财务费用6(银行收取的贴现息和贴现手续费)贷:短期借款60(票据的到期值)如果票据为带息票据甲企业仍需按期对票据计提利息一方面冲减甲企业的财务费用另一方面增加甲企业应收票据的账面金额。(2)2011年4月1日如果承兑方未能按照约定兑付票据:借:短期借款60贷:银行存款60同时甲企业需要将到期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借:应收账款60贷:应收票据60如果承兑方按照约定支付了汇票款项则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借:短期借款60贷:应收票据602.2以上会计处理方式存在的问题分析首先甲企业将该汇票贴现给银行后汇票由银行负责保管和收款。而且在一般情况下银行出于自身回笼资金的需要会将该商业汇票转贴现给其他商业银行或再贴现给人民银行而不论何种情况汇票都会脱离甲企业的有效控制。汇票的持有方在汇票提示付款期内按照正常程序收取款项后并不会也没有义务通知甲企业汇票已经解付甲企业既无法确定解除潜在付款义务的具体时间也无法取得与之相关的有效原始凭证。因此甲企业在承兑方按照约定支付了汇票款项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方式实际操作性较差。其次由于我国目前用于贴现的商业汇票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汇票到期时承兑银行不予付款的风险几乎为0。因此本文认为在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的情况下即使贴现合同规定银行在承兑方不予付款时可向企业进行追索企业的风险和报酬也已经转移给了银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确认现时义务的条件之一是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未来向银行付款的概率要远远低于很可能(50%)因此企业无需确认与之相关的义务。本文认为甲企业的会计分录可修正如下:(1)2011年1月1日票据贴现时:借:银行存款54(企业实际取得的贴现款项)财务费用6贷:应收票据60(票据的面值)甲企业已终止应收票据的确认因而如果票据为带息票据甲企业无需再按期对票据计提利息。(2)2011年4月1日如果承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