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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前个人按揭买房离婚时归个人中国网china.com.cn时间:2011-08-12发表评论>>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2日)上午10时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明天(13日)起正式实施。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以下为新闻发布会实录: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1年8月12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情况。为更加准确地体现立法本意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并征求了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下面我把《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一、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这部司法解释共有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观点主张应当本着司法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司法解释中增加指引性规定以方便当事人解决纷争。据此经研究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