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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权利保障问题研究【摘要】律师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国家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前提也是维护合理诉讼制度的必然手段。文章中将会详细介绍辩护律师权利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现在的这方面权利保障的现状同时研究原因并提出了改善措施。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这种权利保障能够更加完善。【关键词】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完善措施一、辩护律师权利(一)含义。辩护律师权利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的辩护律师为了进行辩护享有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主要是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这个实质是律师代替被指控人行使它自身的公民权利它是一种公民自身权利的延伸它充分体现了法律尊重公民权利的精神。辩护律师享有的主要权利有阅卷权、职业豁免权以及调查取证权等。(二)权利来源。辩护律师的权利来源主要有两种法定权利和继受权利。法定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辩护律师所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个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是不可侵犯的。继受权利主要指在业务过程中当事人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主要有两种有关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二、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现状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制度它的发展和国家的司法建设水平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我国在建国之后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并在之后不断修正完善但是修正后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许多律师都对刑事辩护工作敬而远之一些优秀的辩护律师退出这个领域甚至出现过罢辩事件。这就说明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存在一定缺失经过研究我们发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没有得到保障;第二在侦查阶段中的辩护权得不到保障;第三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利受到一定制约;第四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存在一定制约等等。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这几个问题。(一)辩护律师人身权利保障的问题。辩护律师的首要职责就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出现的因此在整个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首先要得到保障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是对律师的限制规定却远远超过律师所拥有的权利因此在实践过程中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侵犯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有当事人的也有一些司法机关的如:有的律师在法庭中为被告人据理力争而被驱出法庭还有一些律师依法搜集证据但却因证据不符合事实而被指控伪证罪等等。(二)侦查中辩护权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只有在审查起诉时才有辩护权。而在世界上许多国家辩护律师可以全面介入刑事诉讼。在我国在侦查阶段律师只享有一般的法律帮助权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辩护权这就阻碍了律师作用的发挥。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也不是很明确不同的人持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并没有辩护人的身份还有人认为应该把辩护律师的地位概括为广义辩护人。另外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中应该享有在场权申请证据保全权等但这些内容在我国法律中却没有明确规定这些就一定会影响到律师作用的发挥。(三)辩护律师会见权的保障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但在现实实践过程中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会受到许多限制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理由不安排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还有法定的会见时间是在48小时到5日但在实践中总是不在法定时间内安排会见而且在会见时会限制时间和内容会见次数也有限定这样就会使得律师的会见效果不是很理想有时候律师会见就变成走过场了。(四)调查取证权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有调查取证权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受到许多限制。首先是在时间上受到限制辩护律师只有在案件审查起诉时才能拥有调查取证权这种限制使辩护律师无法及时收集证据而且也容易影响到证据的准确性。另一个问题是在向证人调查取证时的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也规定辩护律师在经过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之后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因此向证人取证必须要经过他们的同意但由于很多因素许多人都不愿意主动作证这就是调查取证工作变得难进行。四、完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措施(一)保障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首先要对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增加保障辩护律师权利的条款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着眼于立法方面。在应用法律时也要灵活使用。(二)保障侦查中辩护律师的辩护权。首先也是要在立法方面进行修改把律师的辩护权扩展到侦查阶段中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能让律师参与律师参与时要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