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9
2/9
3/9
4/9
5/9
6/9
7/9
8/9
9/9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探讨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9-000-02摘要资产证券化把传统意义上的信贷体系和证券市场连接起来通过证券化的形式使得原本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在资本市场上获得了流动性提高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但是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制方面尚不完善制约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因此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对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法律问题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于20世纪60年代末起源于美国当时是为了解决住房抵押贷款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问题而产生的。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成功运作资产证券化技术在美国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于80年代初走出美国国门在欧洲资本市场以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我们通常所说的资产证券化(ABS)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资产池并通过一定的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将其转化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自由流通的证券以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从法律角度看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在本质上是一项债券而资产证券化将原本为特定的资产债权人所承担的债务风险通过证券化后转移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因而资产证券化是指由原始权益人(又称“发起人”或“转让人”)将其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进行重新组合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又称“受让人”)SPV通过信用增级提升其受让的资产信用级别并以此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然后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资产转移对价并向证券投资者支付证券本息的融资手段。(二)资产证券化的特征作为金融市场上的创新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的独特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资产证券化是信用融资。相对于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以融资者的整体信用作为偿付基础资产证券化凭借独立的资产信用发行证券其还款来源主要是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信用评级机构也主要以证券化资产的质量和交易机构的安全性为依据评定其信用等级。第二资产证券化是表外融资。原始权益人将资产真实销售给SPV因而放弃了对该资产的控制权将证券化的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移除所以对于原始权益人来说该融资过程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第三资产证券化是结构融资。为使拟证券化的资产信用和风险独立于发起人资产证券化通过特殊的结构设计(SPV)来实现风险隔离从而达到融资目的。二、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及有关法律问题分析(一)筛选汇集可证券化的资产组成资产池在资产证券化中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适合实施证券化融资的所以必须首先筛选可实施证券化的资产。从资产的性质要求来看拟证券化的资产是那些虽然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债权资产并可按资产的利率、期限和类别等标准进行梳理、整合组成一个资产池。从资产的法律要求来看资产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因为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发起人必须是将资产“真实出售”给SPV如果资产无法进行转让那么也就不能进行证券化融资。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一般都可以进行转让但有下列情形除外: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是指与特定主体身份有关的债权。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主要是指金融资产形成的是信贷合同债权该债权不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故该条规定不适用;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主要是指包含禁止转让条款的合同。若发起人决定将资产进行证券化在合同中也必然不会存在禁止转让的约定;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该条款设立的初衷更多是为了避免与其他法规或以后立法的冲突。可见在我国法律对资产转让无特殊限制。(二)组建特殊目的载体(SPV)实现风险隔离为了防范证券化的风险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中专门设立了一个中介机构即特殊目的载体SPV其一般由原始权益人或第三方设立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结构中的关键主体。通过构建SPV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通过将资产从发起人处转移至SPV实现资产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二是使得SPV远离其自身的破产风险包括自愿性破产和强制破产的可能保证对投资者的足额偿付。SPV的组建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形式上的要求。首先SPV必须是独立的法律主体独立于发起人等资产证券化参与者有自己的董事、独立的财产能够自己承担经营费用使自己不受发起人等实体破产的影响。在实际运作中为保持SPV的独立性最好由独立第三方组建但也有由发起人组建子公司作为SPV。从法律角度来看母子公司的关系并不能剥夺子公司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资格但由发起人控制产权的子公司形式的SPV会让资产转让是否属于“真实销售”被质疑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