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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庭前程序改革与完善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现状与缺陷。1、审前准备程序与法庭审理程序职能不分混为一谈。法官的职能长期处于多元化状态既要做审前准备工作又要做庭审裁判工作以致于法官不能从繁琐的审前准备工作中脱离出来集中精力进行审判这是不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有的法院仍然不坚持立审分离原则在立案庭内设立速裁组或简审合议庭赋予了速调速裁权这实际上是立审不分、自立自审的一种变现不符合法院机构改革要求应当加以纠正。2、我国审前准备模式是为法官而设计的当事人处于非主导被动状态。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现有的审前准备程序规定上看其主要内容是:法官向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答辩状副本法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法官追加当事人等。不难看出此规定是为法官而设定的更多的是赋予法官职责和义务法官是处于主动状态当事人是处于被动状态这种模式是不利于当事人发挥主观能动作用。3、现有审前准备模式极易产发法院审判职能替代当事人诉辩职能现象使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处于对抗状态不利于民商事审判工作有效开展。实践中庭前审查工作一般由法官包揽如果没有法官的召唤诉辩双方也就无法参与审前审查活动。法官开展庭前准备工作主动与否在当事人眼里显得尤为重要甚至会影响到审判结果。有的法官为了查明案情证明客观真实积极主动核实起诉一方的举证材料甚至亲自收集、补充证据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违背了人民法院收集证据规则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能混为一谈。因此我们必须亟待规范人民法院取证职能及取证范围。4、从“一步到庭”审判模式向规范证据规则审判模式转变显现审前准备工作重要性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为了使民商事审判与国际上尽早接轨最高人民法院当即出台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是民商事审判方式改革中一项重大突破它否定了“一步到庭”审判模式合理存在对于民事诉讼证据法的出台有着重要意义。在证据规则出台之前《民事诉讼法》对审前程序仅作了七条规定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却将之细化到八十三条规定则说明审前工作改革是审判方式深入改革与发展的要求。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内涵与外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又可称为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简而言之就是民商事案件开庭审理之前的一些程序。它规定了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在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一系列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其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充分了解案情作好法庭辩论准备以全面发挥庭审功能与作用防止法官突袭裁判和拖延诉讼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审前程序规定上看笔者认为审前程序内涵与外延主要是:(一)、审查立案职能。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诉状之后必须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当事人须知等送达给起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将裁定书及时送达给起诉人。(二)、排期开庭、送达庭前各类诉讼文书职能。1、是对案件进行排期开庭即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2、是发送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或答辩状副本。审查立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原告口头起诉的也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口诉笔录抄件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被告不提供答辩状不影响法院继续审理。3、是发送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发布开庭公告。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必须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公开审理的必须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4、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法院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合议庭人员确定之后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内告知各方当事人。5、通知证人到庭作证。通知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到庭作证包括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询等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三)、审查诉讼主体职能。法院对于没有参加诉讼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有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追加的当事人可以是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四)、收集证据、展示证据职能。1、可进行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并提供担保的法院应给予办理证据保全。在保全时法院认为需要也可以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并将证据固定下来切实维护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2、可办理司法鉴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或法院审理认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依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