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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试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o量刑建议作为公诉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两大法系国家检察官普遍享有的权利o刑事公诉实行量刑建议是强化刑事公诉法律监督属性的要求o推行量刑建议也是强化审判监督之必然所谓量刑建议权也称为检察机关的求刑权。就是检察机关不仅要指控犯罪而且要向法庭提出依法应对被告人适用何种确定的刑种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幅度的建议。在英美法系中由于存在着辩诉交易制度因此检察机关有求刑权。我国由于没有建立辩诉交易制度所以也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求刑权。这一问题在理论界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该制度符合我国司法改革方向的;有人认为此项制度的实验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法官自由裁量权。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按照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依据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对其应当受到的刑事处罚向法院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笔者认为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有必要全面推行量刑建议。一、国外相关问题的司法实践党的十六报告关于建设和体制改革一章中指出:"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制度的模式".司法改革是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司法改革中诉讼程序的完善同样可借鉴人类诉讼程序发展中的有益成果。同时有比较才有鉴别。在探讨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时有必要了解国外的相关司法实践。在英美法系总的看来量刑是法官专有的权力。但在美国有些例外即美国检察官有判刑建议权基于辩诉交易的需要检察官可以在审判中建议作从轻量刑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所谓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对抗式审判开始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所进行的协商和交易。辩诉有两种方式一是控罪交易一种是判刑交易。其中判刑交易是指检察官可以向法官提出有关对答辩有罪的被告人适用较低幅度刑罚的具体建议。检察官尽管没有量刑权但法官对他的量刑建议一般都会接受的。在大陆法系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较为普通。如德国处罚令程序这一简易审判程序中检察机关有量刑建议权。《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07条规定了处罚令程序"在系属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审理的程序中对于轻罪依检察院书面申请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以书面处罚令确定对行为的法律处分。申请应当写明要求判处的法律处分。在处罚令程序中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就是提起了公诉。如日本检察官出庭公诉中有论告和求刑。论告是指法庭证据调查终结后检察官必须就本案事实及适用法律问题总结性地陈述控方的意见。论告分事实论告和法律论告两类前者就犯罪与否的事实依照已取得并质证的证据阐明公诉人的立场与意见;后者则是公诉人在阐明事实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提出公诉机关关于如何适用法律制裁或处理被告人的看法或观点。求刑指建议量刑是论告的结论。检察官求刑的范围不仅包括主刑同时也包括附加刑。如俄罗斯刑诉法典第284条也规定:"检察长在法庭上支持国家公诉——应对被告人适用刑法和刑罚措施向法庭提出意见。"以上我们不难看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特别是在简易审判程序中。二、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一)合宪性与合法性理论关于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公诉案件中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法律依据问题有人认为法律对此是没有授权的原因是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在法庭审判中行使量刑建议权。笔者认为对此应当从合宪性和合法性两个方面来考察。首先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行使量刑建议权是符合宪法精神的。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公诉权是检察权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而量刑建议权与定罪请求权又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是行使检察权的应有部分。其次检察机关在法庭审判中行使量刑建议权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冲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定罪是量刑的基础量刑是定罪的结果。在法庭审判中公诉人的任务就是要向法庭证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存在并以此为基础要求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相应的刑罚。那么在庭审中公诉人对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当然应当对于定罪和量刑两个问题讲明自己的看法。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的公诉人行使量刑建议权符合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具有合宪性与合法性基础。(二)法的发展理论法的发展理论是建立和完善我国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的法理学基础。在对域外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量刑建议制度的考察中我们发现作为一项具有独立价值的法律制度其在中国的移植与本土化无疑具有现实的意义与紧迫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司法实务中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量刑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只是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