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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股东除名制度论文摘要股东除名制度是现代公司法制度上的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它是公司僵局的时候股东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前的最后一项措施。本文将阐述中美对股东除名制度的分别规定通过分析和比较中美股东除名制度的差异和共同之处主要阐述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产生、背景和存在意义。论文关键词除名权公司僵局人合性一、股东除名制度的定义(一)美国对股东除名制度的定义1996年美国首次在《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中确立了股东除名制度。该法第602条规定:“1.股东根据经营协议被除名。2.符合下列条件经其他股东投票一致同意可将股东除名:(1)继续与该股东共同经营公司构成违法;(2)股东全部实质分配权利已被转让;(3)在股东已注册申报了的解散证书或类似文件或其特许证已经被撤销或法人已被中止其从事商业经营权利的情况下公司向该股东发出将其除名的通知之日起90日内该股东仍未撤回解散证书或未能获新的许可证又或未能重新获得从事商业经营的授权;(4)股东已被解散并处于清算之中。3.符合下列条件经公司或其股东申请股东可以被法院裁定除名:(1)股东实施了对公司营业不利并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不正当行为;(2)股东持续、故意严重违反经营协议或本法规定的股东对公司或其他成员的义务;(3)股东所做出与公司营业相关的行为使得继续与该股东共同经营在情理上已经不可行。”?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的除名制度是指股东在不履行经营协议义务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根据约定或者法定的程序股东可以被开除的制度。(二)我国对股东除名制度定义我国的股东除名制度的定义的学说众说纷纭但仍未形成通说。目前主要的定义如下:第一“……社员因社团一方之意思表示而被动地被剥夺其社员资格时则为开除(除名)。”“……除名是股东被迫德脱离公司其基本理念乃在于藉由除名以确定公司存在额价值及其他股东继续经营公司的权益所以公司除名权可说是股东集体性的防卫权。”第二“股东除名是指股东在不履行股东义务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该股东从股东名册中删除强制其退出公司终止其余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关系绝对丧失其在公司的股东资格的法律制度。”第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除名指基于法定的事由将有限责任公司某一股东开除出公司它是被除名股东以外的公司股东作为一个整体做出的强制性决定。”?但是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为《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将股东除名定义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股东除名制度产生和背景(一)美国股东除名制度的产生和背景美国是个信用制度很完善的国家相对应的公司法的规定也遵从自律、自主的原则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相对于德国严谨的公司法来说美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较弱。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之前美国公司法律在公司股东退股这一问题上一直采取的是反对的态度。如果股东要退出公司只能是转让股权、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才可以。而且当时对于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要求非常的严格只有达到相当的困境才可提起。因为美国崇尚的是股东本位以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首要目标。在股东除名制度未规定之前股东只能采取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方式来推出公司保全自己的利益。为了更好的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产生了股东除名制度。并于1996年美国首次在《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中确立了股东除名制度。(二)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产生和背景在2011年2月之前股东除名制度仍然处于真空状态。甚至是2005年公司法也只是修订了股东的股权转让制度、股权回购制度以及公司强制解散制度但是。学界对于公司的股东除名制度的相关研究也比较少同是也有不少学者认为这种制度严重的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三原则”不利于维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是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虽然我们法律未规定但是我们现实的司法实践当中“股东除名问题”却是非常常见。“法学发展的真正源泉法律真知的真正来源必定是法律的实践和社会现实”法律没规定不代表就不需要!正是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学界也没有统一的说法以至于司法实务中的判决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严重的司法的威信。现在我国的股东除名制度的法律渊源主要源于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公司法解释(三)》和国内学者的学说、以及国外的股东除名法律制度。三、股东除名制度的意义及作用股东除名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它具有独有的、区别于其他的(股权转让制度、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和股权强制执行制度)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