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6
2/6
3/6
4/6
5/6
6/6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试析司法救助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摘要:现代社会发展到今天已经要求由形式平等走上实质平等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对弱势群体予以保障。构建司法救助制度来平衡诉讼权的行使就成为必需从而在程序上实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障其实体权利最终实现的可能性更是体现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论文关键词:司法救助公平弱势群体一、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司法救助的性质不清、定位不准司法救助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及保障司法公正。因此它属于社会救助的性质应该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然而目前人们对此的认识并不如此从而在立法及其实际操作上产生了较大的误差。目前一般都将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加以区别其实这种区分割裂了两者之间本是紧密的关系不但不利于司法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而且也不利于社会保障机制的构建。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应该是相容关系司法救助应当被包含在法律援助制度范围内。(二)立法滞后、现有规定不成体系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否健全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是看其司法救助法制体系是否完备。我国司法救助制度本身就不健全没有形成体系更不要说作为保障的司法救助法律体系了。而许多司法救济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有健全的司法救助法律体系作保障。司法救助的规定一般散见在法律、法规中各部门又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意见。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等等这些规定相互之间缺乏衔接不能成为体系。(三)实践操作不规范、救助方式较为混乱不论是法律援助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上都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这种随意性表现在衡量标准、监督机制等等方面。这使司法救济缺乏透明度让人敬而远之反而不易实现设置它的目的造成了司法救助的范围随意地被扩大或者缩小。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及法律援助外部分法院还开辟了执行救助的渠道对于因为执行不能而确有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进行执行救助预付执行标的款。还有的法院在执行中运用并案执行以节省司法救助的案件在执行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来达到司法救助的目的。这些措施有的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如前者有的只能说是便民措施如后者而不宜列入司法救助的行列。二、司法救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一)立法层面应对司法救助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完善。法院作为救助法规制定者和实施者的作法违背法院的中立地位不利于司法救助的长远发展建议制定《司法救助法》以及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对司法救助的条件、范围、形式、程序、经费等作出具体规定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体系相衔接明确司法救助的职责主体。(1)以司法机关为救助职责主体由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认和发放救助金;(2)牵头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等成立专项工作办公室作为救助辅助主体实施司法救助;(3)由法院确认是否进行司法救助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如民政局)发放救助金;(4)人民法院为唯一的司法救助机关同时协调好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能与分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二)实践层面1.适当扩大司法救助对象的范围将不属于低收入群体但诉讼中出现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和确有经济困难的单位列入救助范围可适用缓收或适当减收诉讼费。若其胜诉赢得利益超过受诉法院对其减收的那部分诉讼费可要求其足额补缴。2.扩大司法救助的方式救助方式的多少与实现的可能性决定着司法救助实现的广度与深度。在设计司法救助的方式时应把握好一个度使本来地位失衡的当事人在实质上接衡不能“矫枉过正”。一是要注意为进入诉讼的弱势群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二是要注意为进入诉讼的弱势群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这主要是针对受害人为弱势群体的刑事自诉案件而言。当前一些刑事自诉案件的受害人由于调查取证能力弱而使得案件无法立案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本来就处于生存和发展弱势的人群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再得不到及时的救助无异于雪上加霜。对此人民法院有必要建议公安机关调查取证。3.拓宽司法救助的途径具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立案救助。立案是司法救助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在审判实践中应改革立案方式采取各种便民、济民措施既要履行好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又要有助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因文化程度低或身体有残障等原因写不了诉状而要求立案的积极推行口头立案方式。同时要加强立案阶段的释明工作。二是案件审理救助。创新现有的审判体制为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