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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立法中的法律移植问题论文摘要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立法主要是移植西方国家环境法。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实践表明我国环境法制度主要是从西方国家移植而来。国际环境合作和国内环境法学者的研究在这一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法律移植后的最大问题是实施难的问题主要是主体之间出现了利益冲突和文化冲突。因此实现本土化的文化改造与价值重建显得非常重要。关键词:1、环境立法2、法律移植3、文化冲突4、价值重建过去一般认为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方式有三种:一是以本国立法经验为基础参考或吸收外国立法经验;二是以外国立法经验作为比较、论证的依据但在本国立法中并不直接吸收外国经验;三是从内容、形式、结构等各方面都吸收外国立法。第三种方式通常表述为法律移植长期被认为是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相似、历史传统相近的国家在调会公共事务、经济文化事务方面的法律借鉴。[1]而在环境法领域中法律移植的情形有所不同。对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环境法的法律移植就是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这不但是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国际政治经济合作的需要使然也是全球环境唇齿相依的特点使然。有的学者主张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主要内容是移植西方法律。[2]至少在环境法中这种说法是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的。但不容否认的是由于经济、文化发展的差异和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西方环境法移植到我国以后在环境行政执法、环境司法和环境守法方面往往又存在诸多困难。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律移植过程中出现了文化冲突并因此种文化冲突难以消融造成了法律信仰危机(本质上是法律价值信仰危机)和法律实施困难等问题。因此法律移植后的文化改造与法律价值重建是法制现代化应该面对的一个问题。一、我国的环境立法与法律移植在环境法国际一体化的潮流中客观上要求发展中国家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法进行法律移植。近20年来我国就是主要通过法律移植的途径建立起本国的环境法体系的。(一)国际环境合作推动了我国对西方国家环境法的移植20世纪六、七十年代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引起了西方大批科学家、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其他有识之士的重视。60年代初美国科学家卡森写下了《寂静的春天》罗马俱乐部发表了《增长的极限》的报告。70年代初西方国家的大学校园里和社会上掀起了声势浩大的环境保护运动。因而西方工业国家率先掀起了环境法的立法高潮并试图通过联合国推动国际社会的环境立法合作。1972年5月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中国政府在的主持下派团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是第一个保护环境的全球性国际文件也是国际环境立法合作的开始。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在环境法领域进行了广泛的合作制定了大量的国际环境法文件。仅就我国签署的国际环境法文件来看截止1999年上半年我国参加了多边国际环境条约50余项双边环境保护协定25项其他国际环境法重要文献如宣言、声明、法律原则等30余项。[3]国际环境立法合作必然使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和精神不断被吸收到国内法上。但斯德哥尔摩会议之后的二、三十年里人类环境问题并未得到真正改善而且又增加了酸雨问题、温室效应问题、严重的自然灾害等新问题。原因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性环境保护合作中出现的矛盾和分歧。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廉价取得自然资源造成发展中国家的资源破坏和枯竭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废物转移污染又进一步造成发展中国家环境恶化。在已造成的全球性环境污染问题上发达国家应负主要责任他们具有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环境保护资金和技术的国际义务。但发达国家不愿承担过多的国际环境义务反而往往以环境问题为由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由发展不足即贫困造成的。由于这些国家在国际市场体系中处于弱势经济发展步履艰难如果要求他们采取与西方国家同样的环境保护措施在寻求经济发展和实现环境保护方面将陷入两难境地。在缺少或没有发达国家支持和援助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往往杀鸡取卵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求经济的发展。[4]鉴于国际环境合作中的分歧将造成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到了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有183个国家和70多个国际组织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接受了“可持续发展”[5]的观念。这次大会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21世纪议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等一系列文件。特别是《21世纪议程》第一次把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推向行动。会议要求世界各国以《21世纪议程》为指导原则制定本国的持续发展国家战略并逐步付诸实施。会后联合国成立了持续发展委员会协调各国执行《21世纪议程》行动并设立“21世纪能力建设基金”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财政资源增强其加速可持续发展的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