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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严重影响了法律适用的公正和准确。为此本文从通过立法控制、司法控制和行政机关内部控制等方面探讨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滥用的表现形式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管理知识、方法和技能作出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利。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项法定权力而不是行政机关的特权。这种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同时它也是一项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应当选择最适当的方式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责。2、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自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选择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权。3、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于各种行政行为中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准司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但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目前滥用自由裁量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不正当的目的;2、错误的和不相干的原因;3、错误的法律或事实根据;4、遗忘了其它有关事项;5、不作为或迟延;6、背离了既定的判例和习惯当然这可能并未涵盖所有的情况但已经有足够的理由让我们去对自由裁量施加必要的控制了。二、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法律控制(一)通过立法控制在立法上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第一、加强立法解释规范抽象行政行为。人大和常委会应加强立法解释行政立法部门应规范抽象行政行为从源头上尽量减少裁量空间使标准更加确定。第二、加强程序立法完善行政行为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通过程序的公开和公平原则立法规范适当的程序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资讯、条件、过程、决定意向、结果予以公开对涉及相对人利益较大的及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的或过于集中的权力领域予以公开而使权力行使为公众所瞩目;赋予行政行为双方相应公平的程序权利而使形式的平等促进实质平等的发育。《行政处罚法》的出台被视为关注程序的良好开端。第三、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应当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主要原因在于:1、抽象行政行为量上剧增自由度过大的违法问题日趋严重;2、抽象行政行为质上的特殊性导致诉讼外途径很难解决违法问题;3、抽象行政行为一旦被滥用它在大范围内多次适用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有危险性和破坏力。其次应当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问题反对的原因有: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即为非法合理性标准并无意义且合理问题只是例外;可能会导致司法权取代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司法的自由裁量权依然可能被滥用。本文认为行政的自由裁量权滥用实质确是违背立法精神但它依托合法文字外衣是不容回避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我们这个奉法的社会里它成为真正的行政权核心而且不分时空地存在因此分离出合理这样一个概念绝对必要;但不能借此逃避审查因为司法的程序与行政不能相提并论公正是其生命所在司法的力量比之行政实在是微不足道。(二)通过司法1、司法控制的重点在立法还没有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情况下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司法控制:(1)加强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力度。《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5、滥用职权的。(2)加强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司法审查力度。《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加强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审查力度。《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2、司法控制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1)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目的。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基于一定的社会需要为了达到一定的社会目的而执法者偏离立法目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可认定为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2)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条本意。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作任意扩大或缩小的解释、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的前后不一致或者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违背已有的规范性行政文件对此概念所作政策性的解释都属于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的严重失当。而依此解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可认定为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3)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基于正当和适当考虑。不正确的动机大多导致不合理的结果。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要求而不能以执行法律的名义将自己的主观意志甚至个人的偏见、歧视、好恶等强加于公民或社会组织更不能以权谋私、恶意报复;对每个行政行为而言都有其独特的相关因素应予考虑并排除不相关因素。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