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4
2/4
3/4
4/4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论法官裁判的司法理念裁判的司法理念是每一名法官在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的基础上对法律制度的一个综合性、原则性的理性感知。在实践中由于法官的学历、经历和年龄的不同导致法官的司法理念不尽相同体现在对同一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决都会有所不同特别是当法律空白、法律滞后、法律冲突的时候法官的意见经常会出现严重分歧。如果同样的案件法院与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做出的判决经常不同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对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也有极大损害。笔者拟就法官裁判的司法理念做粗浅地分析以期通过树立正确的裁判司法理念进一步提高法官的职业化水平。一、树立统一的裁判司法理念的重要性1.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客观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生活方式和社会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突出和明显的社会变化莫过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并由此带动了社会各方面的变革诸如政治体制的改革、社会观念的转换、生活方式的改变。这要求法官裁判的司法理念必须不断完善和调整使自己的裁判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发展。2.成文法固有的滞后性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成文法一经公布便揭开了该法局限性问题的序幕主要体现在其滞后性、不周延性和模糊性通过完善成文法只能在程度上减弱而难以完全克服。因为任何实体法的制定都不可能包罗万象涵盖一切法律关系更何况我国的成文法在立法上都以原则性规定为主这无疑进一步加剧了法官裁判任意性的可能。树立统一的司法理念有助于弥补成文法带来的漏洞保持裁判的统一性。3.法官队伍素质差异性的要求我国的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这是历年来法官选任制度不规范所决定的主要表现为法官的经历不同、文化素质不同、接受法律教育程度的不同。这导致法官的司法理念大不相同直接反映在法官对案件证据认定、案情判断和最后裁判的不同。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城市和乡村、东部和西部的法官整体素质差异更大。二、树立怎样的裁判司法理念1.依法裁判克服片面的机械唯物主义的思想法官依法裁判要求法官准确、全面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以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必须克服机械唯物主义的思想。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必须全面把握法律的精神避免机械地运用法律。有这样一起案例甲从乙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交付房屋以后甲发现该房屋有一间四周都没有门遂起诉乙房产公司要求为其开一扇门并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乙一定要在讼争的房间开一扇门乙并没有违反合同义务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该案法官虽考虑了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他没有从房屋买卖合同的本身去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运用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准确地处理该案。因为一般房屋买卖合同每一间房屋都应当有门供住户进出这是一个基本常识无需在合同中约定。除非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该间房屋无需开门。最高法院黄松有副院长说得好:“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处理具体的案件并不是一个死板、机械的过程而是一项创造性的活动。”如果法官未能从法律精神的基本要求出发片面地、机械地适用法律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2.合情合理不能超越时空的概念许多法官都有这样的经历:有些判决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但自己感觉不尽合理。出现法律和情理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其内在的原因在于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如果法官机械地运用法律来处理当前的案件就可能出现合法但不尽合理的现象。这就要求法官在具体适用法律时本着贯彻法的价值精神使得实施法律的结果符合情理。有这样一个案例王某为结婚购置一套新房由某装修公司为其装修一个油漆工吊死在新房内。王某诉至法院称事发后自己经常作噩梦不敢去刚装修的新房;其女友亦称坚决不能在死过人的房间内结婚。因此要求装修公司购入该房赔偿其相应质量房屋一套或支付相应的价款。法院判决认为油漆工在进行装修时吊死在新房内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并未受到任何损害装修质量也符合要求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当时之所以如此判决是认为王某受封建迷信思想的影响支持其诉请有赞同封建迷信之嫌。笔者认为该案之所以被大多数人认为不合理就是因为法官的裁判犯了超越时间、空间的错误。每一个案件的发生都有其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的诉请是否合理当然首先看法律的规定。当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结合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因素来综合考虑。我们应当用社会的一种普遍观念来约束当事人因为法律所维护的也是一种符合社会情理的秩序。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谚:“法律不是逻辑而是经验。”3.加强学习正确理解和阐释法律的精神近二十年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一大批法律立法之多、范围之广是建国以来所没有的。同时许多法学理论亦在不断更新当事人主义的司法理念已逐步取代了职权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