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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初探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媒体监督是公众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一种表现而司法独立则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公理性法治原则。二者都有其宪法依据都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一般关系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二者具有最终价值追求的统一性。司法需要媒体的监督有句谚语是这样说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从而更大程度地保障司法公正。而司法在法治社会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司法能否公正。司法公正确实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正如孟德斯鸠认为的:为了保障人民在法律下的自由必须对权力进行制约和平衡。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从总体来说媒体推动司法进步不仅有利于阳光下的审判同时让判决结果通过媒体直接接受社会舆论的检验而且能够防止司法权滥用。二、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一)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司法的天性来讲它总是不希望受到任何干涉和影响包括媒体的干涉和影响以维护自身的独立顺利完成国家与社会赋予自己的使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自然也不应受社会舆论的干涉和影响。尤其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外部的干扰或压力必然会对司法人员造成影响使其独立意志发生嬗变进而使案件在处理中发生偏颇导致不公。(二)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干预性由于司法是政治社会的公共行为社会通过舆论对公共行为的知情和评价正是现代文明的构成因素之一。尤其是大众媒体形式的典型性原则使得它更倾向于对司法管理和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因为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较其他社会问题更能引起公众的注意和不满更容易成为舆论的热点。由于社会舆论代表着广泛的民众所以媒体监督并不是来自舆论本身而是来自舆论背后表达的民意。(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媒体的不当监督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司法独立。现实生活中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报道有时不够客观追求抢先效果容易造成“媒体审判”干扰了司法独立。媒体常常只听取受害人的一面之词没有做到“兼听”;有些报道和评论加入了新闻工作者的个人偏见并且言辞激烈追求轰动效应还常常在法院做出判决以前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评论和意见。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害怕媒体监督对媒体监督设置种种障碍如不让记者旁听采访案件等导致媒体不能及时、有效地行使监督权。三、冲突存在的原因分析纵观和反思这些年来就我国有关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存在的冲突进行原因分析既有理论原因也有实践原因既有媒体的不当“越位”也有司法的不当阻拦。(一)二者追求的价值冲突媒体是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司法则通过依靠公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而道德意义上的公正与法律意义上的公正是不能完全等同。(二)二者的职业特性、运作逻辑不同首先二者的特性不同。媒体具有开放性、透明性的特点而司法则意味着一个有独立性的、自律性的“法的空间”。倘若放任媒体对未决的诉讼案件发表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则极易使法官先入为主、产生偏见或使法官不得不考虑舆论的呼声作出不当判断以迎合传媒与受众形成所谓的“媒体审判”或“情感审判”。其次二者的运作逻辑不同。媒体的话语立场是道德、强调重民意、重感情、重公意;司法的话语立场是形式法律遵从证据裁判原则一切案件的定性都须以确定充分的证据为基础即司法重证据、重理性、重公正。(三)司法独立机制尚不完善司法存在不公正的现象实践中司法机关独而不立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我国官本位思想还是比较严重司法机关受制于行政难以独立行使司法权。二是经济上、人力上由地方政府控制缺乏依法保障的体系。四、试探我国现阶段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之平衡司法与新闻的关系涉及到两种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正如王艳教授所说的:“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是现代国家宪法的两大原则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两种不可或缺的基本价值犹如车的两轮彼此不可替代也不可偏废其中任何一方。”(一)从媒体监督的角度看需建立媒体监督司法的规范机制1.媒体监督司法要坚持新闻自由但应当真实、客观的报道。新闻自由是当今各国普遍采取的一项原则它是媒体监督所必需的没有必要的自由媒体监督功能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但是正如孟德斯鸠所说的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而只是意味着“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2.媒体要有效地监督司法应提高监督者的法律知识。一个不懂法的监督者看问题时